違法轉包分包,工人受傷了誰擔責任?
工人受傷,以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因為違法分包違法法律規定,所以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或者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法律分析
首先,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的保護,避免用工單位采取轉包和分包的方式來規避自己的責任,如果用工單位存在違法轉包、分包這種違法行為,就對其承包者聘用的職工的傷亡承擔責任。
其次,用工單位將工程轉包給沒有資質的個人施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相關法律規定,擾亂了我國正常的建筑市場秩序。用工單位本身對工程的建設有重要的責任,從事建筑行業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對其建筑有監督責任。
最后,在此類追償權糾紛案件中,如果承包人承擔了工傷賠償的,法院一般仍會支持承包人向轉包人提出的追償主張。無法準確轉包人與承包人的實際賠償責任比例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判決各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四條 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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