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工程質量問題工程款怎么辦?
——上海張曉雪律師
工程是否已經通過竣工驗收,如果通過竣工驗收,那么建設單位以此為由拒付工程款是沒有依據的。當然這里還要結合質保期、約定等因素綜合考慮。在施工實踐中,建設單位以質量問題為由拒付工程款是常見的現象。如果你們質量沒有問題,且有竣工驗收報告,那么你們可以直接起訴(如果有仲裁約定,申請仲裁)
承包人申請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欠款,而發包人常以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提起反請求以對抗承包人的申請。屬于工程質量問題的,對發包人的反請求應當支持,屬于保修問題的應當按照約定的保修規定處理,發包人不能以此為由拖欠工程款。
從你說明的情況看,拖欠工程款有一段時間了,且建設單位沒有要支付相應款項的意思,那你們如果多次協商還是沒有效果的話,還是建議你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在打官司的過程中你們雙方還是可以協商的,如果你不提起訴訟,對方沒有壓力,就這么耗著,讓你難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工程竣工后驗收不合格,價款如何負擔
對此,原因如下: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特殊形式的承攬合同,法律規 導讀:2004年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1款第2項規定:合同無效,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對此,原因如下: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特殊形式的,法律規定承包人的主要就是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設工程,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發包人合同的目的就無法實現,發包人不僅可以拒絕受領該工程,而且也可以不支付工程價款。這是民事法律調整加工承攬關系的原則。 2、根據《解釋》規定,承包人對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可以進行修復,經過修復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如果經修復建設工程仍不合格的,該工程就沒有利用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讓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是不公平的。 3、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當然會給承包人造成損失,但承包人是建設工程的建設者,對工程質量不合格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因此,一般說來,造成的損失也應當由承包人承擔。 《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發包人對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也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與過錯相適應的責任。也就是說,在發包人有過錯的情況下,發包人雖然可以不承擔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給付義務,但是應當對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價款的損失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承、發包雙方當事人按照過錯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規定不僅符合建筑市場的實際情況和民法原則,同時也有利于承包人重視建設工程質量,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監督和管理。法律快車合同法頻道為您整理相關知識,合同效力欄目分類齊全,歡迎瀏覽,感謝您的訪問。
承包工程出現質量缺陷的如何處理?
當承包工程出現質量缺陷的如何處理?下面中達咨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以供參考。
承包人與發包人訂立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有效的,承包工程出現質量缺陷,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違約責任條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合同無效的:
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仍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應承擔修復費用;同時,發包人對工程質量問題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修復后仍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工程價款;同時,發包人對工程質量問題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合同有效,合同未約定相應的質量違約責任的:仍應承擔法律規定的質量違約責任。
一、勘察、設計人責任:
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指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仍未完成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仍應賠償。
勘察、設計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施工人責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應承擔修復費用;同時,發包人對工程質量問題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修復后仍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工程價款;同時,發包人對工程質量問題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亦可選擇直接請求減少價款。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合同解除后,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仍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應承擔修復費用;同時,發包人對工程質量問題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修復后仍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工程價款;同時,發包人對工程質量問題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發包人責任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技術材料。包括勘察數據、設計文件、施工圖紙以及說明書等。如果是由于建筑工程技術資料原因,導致的質量缺陷,首先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承擔責任。勘察人、設計人對此有責任的,發包人也進行追償。
由于發包人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設計,造成的工程質量瑕疵的,發包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當事人可能在合同中約定了低于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材料;或者當事人有這樣的默示或口頭協議。此種合同條款或協議違反了《國家標準化法》的強制性規定,依法無效。
(三)肢解分包承包工程項目的;
(四)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程質量瑕疵,承包人在此過程中具有未按照法律規定檢驗材料構件質量;違法降低工程施工質量標準等情形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四、未經驗收,擅自使用的: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無權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要求承包人承擔責任;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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