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屬于專屬管轄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專屬管轄,而是屬于地域管轄,一般出現的施工行為地就是為合同的履行地,從而就會由施工行為地或者是被告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來處理,不同的情況所存在的情形就會不一樣。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專屬管轄嗎?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合同地域管轄而非專屬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本條是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轄的程序性規定。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不適用專屬管轄,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適用合同糾紛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管轄。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建設施工合同糾紛解決是怎么樣的? 1、和解,即雙方在針對爭議部分進行溝通后相互理解達成共識。 2、協調,是指在有關部門的協調下,對爭議部分予以明確,使爭議雙方能夠解決爭議問題。 3、仲裁,指對爭議問題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裁決,爭議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爭議發生后達成的書面協議,提交仲裁機構對爭議問題提請仲裁。 4、訴訟,這是對爭議解決最終方式。爭議方在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據司法程序通過調查、作出判決、采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糾紛。三、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訂立地、原告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由施工行為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合上面所說的,建設工程合同如果出現了糾紛的話,那么就可以選擇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而且也要選擇到管轄到此案件的法院,對于合同糾紛一般都是適用于地域管轄的原則,即可以利用被告的住所地起訴,也可以利用合同的履行地法院起訴。
4種不動產專屬管轄范圍
4種不動產專屬管轄范圍如下: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2、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與其他法定管轄相比,專屬管轄具有優先性、排他性與強制性。專屬管轄是法院管轄獨有的制度,仲裁沒有專屬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情形發生的案件,也應當專屬人民法院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情形比較復雜,一般不作為專屬管轄對待。專屬管轄就是涉及哪一個地方的糾紛就由哪個地方的法院管轄,兩個地方都有糾紛的,應當分別處理,不應該合并審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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