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 ,難免會發生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情況,在這里給大家匯總一下延期交房認定的情況以及法律上對延期交房違約金標準等情況的處理:延期交房是什么?延期交房是指開發商在 商品房預售 合同規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內,沒有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房屋交給購房者入住的行為。下面 網 小編來為你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開發商延期交房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延期交房是指開發商在 商品房 預售合同規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內,沒有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房屋交給購房者入住的行為。 延期交房包括兩種情況: 1、正常延期交付。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遲延或者相關政府手續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這種延期交付屬于延后交房時間,購房者給開發商一定的寬限期,經過一段時間等待就可以收房的情況。 2、非正常延期交付。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開發商經濟實力、相關政府手續違法且無法辦理等導致開發商不能或者短時間內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形。 原則上,出賣人不能在約定時間交付房屋便構成延期交房。但在下列情況下,不構成延期交房: 1、因不可抗力對按時交付產生影響。根據《 合同法 》第一百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延期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的規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現對房屋的正常交付產生重大影響,造成出賣人可能延期交房的,出賣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是,出賣人應在合理時間內對買受人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否則構成延期交房。 2、因重大規劃、設計變更對按時交付產生影響。如果在房屋建設過程中遇到政府主動提起的規劃變更(如政府部門需要拓寬建設項目前的道路,要求道路兩旁建筑物各自退后一定距離,為此,開發商需要時間來對整個設計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是房屋在施工過程中遭遇重大技術難題(如地質條件的突變)必須對設計進行變更的,此類情況因不能歸人不可抗力范疇而使開發商免責,但如果完全按照 買賣合同 的約定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顯然有失公平。 延期交房違約金標準 延期交房違約金的標準是多少?根據相關規定,將違約金定位每延期一日向買方支付買賣總價格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但是這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違約金是雙方自己通過協商定好了的,可以不是百分之五;經過調查顯示違約金過高的,可以經過 法院 途徑應予適當的減少。所以嚴格來說,延期交房違約金是沒有一個固定標準的。 買賣關系角度來說,買方取得房屋的對價是支付了約定的購房款,也即買方可以取得租金利益的前提是買方為履行合同而支付了購房款。因此,如果將“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理解為凈利益的話,買方在賣方延期交房的情況下損失的可得利益就是租金利益扣除購房成本,包括分攤的購房款及利息損失。可見,所謂買方購買房屋所占用或 借貸 資金在延期交房期間的利息損失是包含在租金利益損失中的。 至于對過高的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應當調整到什么程度,法律并無明文規定,從而留給了法官或 仲裁 員自由裁量的余地。如前所述,實踐中有將過高的延期交房違約金調整為按 貸款 利息的,也有調整為每日萬分之三的。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二)》(草案)關于以超過實際損失30%作為“過分高于”的標準,則每日萬分之三仍有過高之嫌。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知識都已經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登陸網進行 律師在線 咨詢。
法律客觀:《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開發商延期交房,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如果開發商無法交房,購房者還可以主張解除購房合同,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法律客觀:開發商延期交房怎么辦?(一)買受人的合同解除權出賣人延期交房,屬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中“當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債務”的情形。按照該條第三項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十五條進一步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出賣人延期交房的,經買受人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二)出賣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逾期交房違約金一般是按日計算的,開發商每逾期一日并產生一日的違約金,違約越久,違約金總數會越多。在訴訟時,開發商會援引《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以違約金過高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違約金數額。針對房開商的這一抗辯,房開商主張違約金過高,其應對“違約金過高”負有舉證責任,即應對違約造成的損失負有舉證責任,只有證明違約金確實超過損失的30%,其主張方可成立。否則,每日萬分之幾的違約金并不算“過高”。可見,針對延期交房,開發商會想各種辦法逃避責任,購房者要區分是否真的有延期交房的合理理由,如果沒有要注意維護自己的權益,另外,在簽訂合同時也要注意約定交房的條件的時間以及延期交房的處理,這樣在發生糾紛時有據可依,能夠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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