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違章建筑的界定考慮到我國法律的表現形式,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 法規 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故法律意義上的違章建筑可作兩種理解: 1、狹義上的違章建筑,即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 2、廣義上的違章建筑,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筑物。 二、對違章建筑的處理現在根據違章建筑對生活環境,社會環境造成的不同影響,我國一般對違章建筑的處罰手段包括 警告 、罰款、責令停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限期拆除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鄉規劃法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做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封鎖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限期拆除是所有處罰手段最為嚴厲的,我國的強制拆除中分為行政 強制執行 、 法院強制執行 、城管現場執法拆除。 而一般的拆除程序: 立案 、調查、上報審批、罰款的分級管理、決定程序、送達與執行、強拆的執行程序。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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