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承包單位負責勞務的工人工資?
親,您好,有責任,勞動報酬一般應當由勞務公司向你支付,但是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總承包單位應該負責給你們清償。 [微笑]親,您好,為您整理以下資料: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分包欠薪可以找總包要工資嗎
法律分析:
可以的,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工人直接找總包討薪是合法的,如果屬于分包合同,可以找總承包方討薪。包工頭無資質,能向總承包公司索要工資。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等等。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農民工還可以要求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墊付工資。如果工程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工程承包企業應當對此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此時,農民工也可以直接向總承包企業所要工資,且不受未結清的工程款的限制。
施工總承包單位要開設專項用于農民工工資支付的銀行賬戶,建設單位從源頭上將人工費用從工程款剝離出來,從而在根本上杜絕農民工工資沒錢可發或者工錢與工程款相混淆的問題。確保人工費優先撥付到位,明確總包代發模式,即由分包企業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農民工的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通過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發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確保工資發到本人手里,以解決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支付經過總包單位、分包單位等多個環節,從而避免出現被截留、克扣等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總包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什么責任
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以此構建三個層面的欠薪治理格局。其中,市場主體負責是核心和前提,只有明確了市場主體范圍、具有哪些義務、承擔哪些責任,才能真正將《條例》的規定落到實處,確保農民工工資得以按時足額支付。 《條例》明確了五類市場主體的法定義務和法律責任,具體為用人單位、建設單位、總包單位、分包單位、個人,五類主體具有各自的法定義務和法律責任。其中,工程建設領域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面作為分包單位的上一層單位,具有對分包單位監督的相應職責,就分包的工程項目向建設單位負總責,與分包單位招用的農民工沒有直接聯系,但基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需要而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在4種情形下需要自己支付工資;另一方面是自己招用農民工,自行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一、施工總承包單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定義務 1.按照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 2.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3.與分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分包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4.代發工資的,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向招用的農民工直接支付工資的,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5.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 6.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項:(1)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2)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7.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8.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9.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注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內余額歸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 10.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11.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12.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13.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二、施工總承包單位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法律責任 (除作為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外,還需承擔總包單位專門的法律責任。) 1.施工總承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1)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2)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3)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2.施工總承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2)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3.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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