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六十一條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這是法律對工程交付使用的強制性規定,發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如擅自使用,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建設工程未驗收投入使用的規定是: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質量責任,發包人就擅自使用部分的除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以外的質量問題承擔責任,并且自工程轉移占有之日視為實際竣工日期。
法律客觀:《建筑法》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未竣工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處罰為: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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