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你提供合同范本兩篇。)
工程合同的功能 (一)
論工程合同在工程建設中的作用
【摘要】合同管理涉及到工程建設的各方面,貫穿于工程建設的全過程。針對目前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問題,提出了若干針對性措施,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出謀劃策。
關鍵詞:工程合同 合同管理 項目
1 合同管理概述
工程建設項目中的合同管理是一項融法律、經濟于一體的綜合性管理工作,它為確保工程項目順利實施提供了法律保障,也為保證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各條款的全面履行和項目目標的實現提供了法律保障。隨著我國建筑業逐步走上合理化、科學化、規范化的發展道路,合同管理也已成為我國建筑業可持續發展和科學管理的重要內容。
2 合同的作用
工程合同的簽訂為項目管理提供了管理對象,并成為全過程施工管理的前提和基礎。建設工程施工,是建設項目在完成工程設計和施工招標后進行建筑產品的實施階段,具有投資大、周期長、涉及面廣、管理難度大等特點。工程合同的價值量和質量對企業尤其重要,直接影響企業建設工程施工全過程,在企業管理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它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合同是安排項目施工的指導性文件項目班子要根據工程規模、難易程度組建,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計劃、報表、竣工結算等要按合同的約定編制、報送,工程的質量、進度等,也需按合同的要求組織施工,工程的材料、設備等應按合同約定的規格、數量、價格進行購買。
2.2 合同是進行索賠的依據合同索賠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由于業主違約引起,主要指業主未按《示范文本》規定完成應該完成的工作,以及未能按時撥付預付款、工程款,拖延圖紙審批,拖延對承包方提出變更、索賠的答復等;二是由于工程項目本身變更引起,如工程量的變化、材料價格變化、現場簽證等;三是由施工條件和環境變化引起,如一周內連續停水,停電超過8 h,連續大雨不能進行室外作業等。
2.3 合同是控制工程成本和進行竣工結算的依據合同簽訂后,該工程的預算成本就可確定下來。組建項目班子時,根據預算成本按照市場法則確定責任成本,確定工程的人 工費、材料費、機械臺班費,及其它直接費和間接費等。項目經理組織施工時,首先可將以上費用分解到各分部、分項中去,其次可確定各崗位成本,一旦成本確定,就應合理用工、用料、控制人工費用、管理費用等,為節約工程開支、辦理工程結算打下基礎。
2.4 合同為轉移風險提供可能《示范文本》中已有違約、索賠、爭議、保險、擔保等轉移風險等條款,如能將這些內容進行協商并寫進合同,那么就可將違約、變更以及自身在過程中發生的一些意外傷害向第三方轉移。
3.工程合同管理的現狀及存在問題在當前建設工程市場發育尚未完全成熟、市場主體行為不規范、市場信用體系和風險保障體系不健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體制有待改進的情
況下, 在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難免會出現許多不規范之處,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3.1合同條款不規范, 合同變更隨意性大
許多建設項目對招標條件和目的不夠重視, 只是為了滿足招標投標的過程要求而走形式, 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選擇施工企業而忽視了合同本身這一主體。合同價中暫定價過多, 合同造價閉合不嚴, 人為地留下價格調整空間。而工程建設項目往往忽視甚至沒有相應的施工變更簽證管理規定, 簽證管理松散隨意性大。
3.2合同簽訂不嚴謹
工程建設過程中, 承發包雙方普遍對合同不夠重視,在簽訂合同時根本就沒有考慮到把合同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 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就缺乏可操作性與完備性。
3.3缺少規范的合同文本
合同的核心是標的價款, 而施工合同的價款不同其他合同價款, 因為在施工過程中修改、調整、補充隨時可能發生, 許多款項是不可預見的。雖然建設部和國家工商總局制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 示范文本) , 但是, 合同示范文本在經濟合同的核心部分工程造價的約定和調整存在許多不足。有些建設項目在簽訂合同時為了回避業主義 務, 不采用標準的合同文本。通過自制的、籠統的、含糊的文本條件, 避重就輕, 轉嫁工程風險。工程實施過程中,一旦涉及到經濟利益, 很容易導致工程糾紛的發生。此外, 總承包商與專業分包商之間及各分包商之間尚無統一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經常因合同界面不清, 責、權、利不明確而相互推諉, 影響建設的順利進行。
3.4 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
從目前建設合同管理的現狀看, 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未受到重視, 管理的技術含量相對較低, 雖然出臺了一些管理文件來規范合同的管理, 但實際執行并不盡人意。建 設合同涉及內容多, 專業面廣, 合同管理人員需要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法律知識和造價管理知識。合同的簽訂階段和實施階段均無規范的管理模式, 沒有專業技術人員 管理合同, 或缺乏對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一旦發生糾紛,就會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
3.5 忽視合同的嚴肅性, 違背等價有償的原則
自覺執行合同條款, 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是合同當事人一切行為的最高準則。簽訂合同的甲、乙雙方, 經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沒有主從關系。在實際工作中, 承發包 雙方忽視合同的嚴肅性, 違背合同的等價有償原則, 以各自的經濟利益為中心, 隨意違背合同條款。甲、乙雙方的這些違約行為, 最終導致工程經濟糾紛的發生。
3.6 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機構
一些建設項目不重視合同管理體系的建設, 合同歸口管理、分級管理和授權管理機制不健全, 誰都可以簽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確, 或有制度不執行, 該履行的手續不 履行, 缺少必要的審查和評估步驟。缺乏對合同管理的有效監督和控制。政府有關部門缺乏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施監督、檢查等有效管理手段, 建設單位、監理公司合同管理力量薄弱, 施工單位, 特別是中、小型施工單位, 重視公關和預算管理, 輕視施工合同管理, 甚至沒有專門機構從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4 針對以上問題所采取的措施
企業應該嚴把合同簽訂關,使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或少受損失。雖然一系列建筑法規的出臺規范了工程合同的管理和實施,但總體來說,工程合同仍存在意識淡薄、管理水平低等問題。為加強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質量,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規章、簽約有約束、履約有檢查,以提高合同的履約率、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個人建議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4.1 把好合同簽訂關
合同文本必須準確表達雙方談判確定的意向,在合同正式簽訂前,應進行嚴格的審查把關。其要點是:工程合同是否合法,業主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證和批準;合同是否完整無誤,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備和合同條款的完備;合同是否采取了標準文本,與其對照有無差異;合同雙方責任和權益是否失衡,確定如何制約的方法;合同實施會帶來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責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補救;雙方對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若發現歧義時能否及時溝通等。強化合同意識及合同觀念,這不僅是企業規范經營,提高效益的主觀要求,也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環境中,依法治企的客觀要求。其中一個重要的途徑是加強合同管理教育,建立全員合同管理培訓機制。合同管理教育的內容,要適應國家法律及相關知識完善和發展的需要,通過教育,使企業中各個層次人員都能牢固樹立合同意識和法治觀念,營造良好的企業合同管理氛圍。
4.2 利用現代化手段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系統隨著科技的發展和建筑市場的發育,工程項目的規模日益龐大,合同條款日趨復雜,合同文件的組成內容也越來越多,因此,我們迫切需要借助計算機技術建立合同管理系統,如合同檔案庫、合同分析系統等。利用計算機合同管理體系,能實現合同的訂立、履行、監督和檢查的系統管理,從而達到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穩定的目的。
4.3 管理人員專業化
人是合同管理中最活躍的角色,也是合同管理中最關鍵的環節。建設單位應設置合同管理人員專業從事合同管理工作,并應執有“施工合同管理人員資質證書”,要加強對合同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素養和專業技術素養的培訓,應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總結以往各類投資項目合同管理、工程造價管理方面的經驗與教訓,并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要作出有利于工程造價控制的對策。目前,我國已正式推行注冊造價工程師制度,造價工程師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搞好建設項目的投資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個人建議在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設置注冊造價工程師崗位,專司合同管理職責。
4.4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企業必須建立一整套完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才能將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其主要有以下幾項制度:施工企業內部會審制度、審查批準制度、印章制度、檢查和獎勵制度、統計考核制度、合同管理評估制度、合同管理目標制度以及合同管理質量 責任制度。
5 結語
合同是企業安排施工、進行索賠、控制工程成本和進行竣工結算的依據,并且為轉移風險提供可能。所以企業不僅要重視合同的簽訂過程,還應重視合同管理,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與學習,提高制度建設水平,建立科學的合同管理體系。加強合同管理更對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有著重要意義。必須適當健全投資主管單位和建設、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的全過程造價控制責任制,調動各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積極性,在工程建設的各個階段遵照合同要求,嚴格執行規范要求和計量規則,這樣才能在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財力的基礎上取得最好的投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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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糾紛常見法律問題有哪些 一、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效力的認定 1、未取得建設審批手續的施工 合同的效力 如何認定? 發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行政審批手續的工程,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無效 。但在 一審 法庭辯論終結前發包人取得相應審批手續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發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不影響 施工合同 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即“掛靠”)具體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解釋》規定的“掛靠”行為: (1)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不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通過名義上的聯營、合作、內部承包等其他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如何認定是否屬于必須 招標 的建設工程? 《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的認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和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相關規定予以確定。法律、行政 法規 有新規定的,適用其新規定。 4、 勞務分包 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有效: (1)勞務作業承包人取得相應的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2)分包作業的范圍是建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鈑金、架線); (3)承包方式為提供勞務及小型機具和輔料。 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負責與工程有關的大型機械、周轉性材料租賃和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等內容的,不屬于勞務分包。 5、如何認定建筑企業的內部承包行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屬的分支機構或在冊的項目經理等企業職工個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對工程施工過程及質量進行管理,對外承擔施工合同權利義務的,屬于企業內部承包行為;發包人以內部承包人缺乏施 工資 質為由主張施工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6、小型建筑工程及農民低層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施工人簽訂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兩層以下(含兩層)農民住宅,或者進行家庭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當事人僅以施工人缺乏相應資質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對于當事人確實違反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承攬工程的,可以建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前述合同對質量標準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依照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予以確定。當事人有其他爭議的,原則上可以參照本解答的相關內容處理。 二、建設工程價款的確定和支付 1、當事人在 訴訟 前已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協議,一方要求重新結算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協議,一方在訴訟中要求重新結算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為無效或撤銷的除外。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確認結算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持。 2、承包人項目經理在 合同履行 過程中所施行為的效力如何認定?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的項目經理以承包人名義在結算報告、簽證文件上簽字確認、加蓋項目部章或者收取 工程款 、接受發包人供材等行為,原則上應當認定為職務行為或表見 代理 行為,對承包人具有約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約定或承包人有 證據 證明相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項目經理沒有代理權的除外。 3、當事人工作人員簽證確認的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權對工程量和價款洽商變更等材料進行簽證確認的具體人員有明確約定的,依照其約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員所作的簽證確認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但相對方有理由相信該簽 證人 員有代理權的除外;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當事人工作人員所作的簽證確認是其職務行為的,對該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該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相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簽證人員沒有代理權的除外。 4、工程監理人員在簽證文件上簽字確認的效力如何認定? 工程監理人員在監理過程中簽字確認的簽證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質量等事實的,原則上對發包人具有約束力,涉及工程價款洽商變更等經濟決策的,原則上對發包人不具有約束力,但施工合同對監理人員的授權另有約定的除外。 5、固定總價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以工程發生設計變更為由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因工程發生設計變更等原因導致實際工程量增減,當事人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應當嚴格掌握,合同對工程價款調整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標準對工程量增減部分予以單獨結算,無法參照約定標準結算的,可以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 主張工程價款調整的當事人應當對合同約定施工的具體范圍、實際工程量增減的原因、數量等事實承擔 舉證責任 。 6、固定價合同履行過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當事人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鋼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超出了正常市場風險的范圍,合同對建材價格變動風險負擔有約定的,原則上依照其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該當事人要求調整工程價款的,可在市場風險范圍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體數額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處理建材差價問題的意見予以確定。 因一方當事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或建筑材料供應時間延誤的,在此期間的建材差價部分工程款,由過錯方予以承擔。 7、固定總價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價款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經審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質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鑒定機構在相應同一取費標準下分別計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價款和整個合同約定工程的總價款,兩者對比計算出相應系數,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價乘以該系數確定發包人應付的工程款。 當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爭議的,應當根據雙方在撤場交接時簽訂的會議紀要、交接記錄以及監理材料、后續施工資料等文件予以確定;不能確定的,應根據工程撤場時未能辦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8、承包人依據《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內予以答復,但未明確約定逾期不答復即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依據《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此未作明確約定,承包人僅以原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或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條款第33.3條的約定為依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9、“黑白合同”中如何結算工程價款?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或者未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但依法經過招標 投標 程序并進行了備案,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與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是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實際也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當事人將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備案,備案的合同與實際履行的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備案的中標合同與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的,可以參照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工程價款。 10、“黑白合同”中如何認定實質性內容變更? 招投標雙方在同一工程范圍下另行簽訂的變更工程價款、計價方式、施工工期、質量標準等中標結果的協議,應當認定為《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實質性內容變更。中標人作出的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方捐款等承諾,亦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備案的中標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工程因設計變更、規劃調整等客觀原因導致工程量增減、質量標準或施工工期發生變化,當事人簽訂補充協議、會談紀要等書面文件對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和補充的,屬于正常的合同變更,應以上述文件作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 11、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價款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任何一方依據《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折價補償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 貸款利率 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應予支持。發包人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價補償款中所含利潤的,不予支持。 12、《解釋》中“實際施工人”的范圍如何確定? 《解釋》中的“實際施工人”是指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違法的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轉承包人、借用資質的施工人(掛靠施工人);建設工程經數次轉包的,實際施工人應當是最終實際投入資金、材料和勞力進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業、個人合伙、包工頭等民事主體。法院應當嚴格實際施工人的認定標準,不得隨意擴大《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適用范圍。對于不屬于前述范圍的當事人依據該規定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欠付工程款的,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 裁定駁回起訴 。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資或勞務報酬的,按照工資支付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 北京 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快速處理建設領域 拖欠農民工工資 相關案件的意見》妥善處理。 13、違法分包合同、轉包合同的實際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訴訟主體如何確定?發包人的責任如何承擔? 實際施工人以違法分包人、轉包人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職權追加發包人為共同被告;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應當追加違法分包人或轉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發包人在其欠付違法分包人或轉包人工程款范圍內 承擔連帶責任 。發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為由提出抗辯的,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14、不具有資質的掛靠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掛靠人又將工程分包、轉包給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 不具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掛靠施工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被掛靠人),并以該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掛靠人怠于主張工程款債權的,掛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義起訴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則上應當追加被掛靠人為訴訟當事人,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因履行施工合同產生的 債務 ,被掛靠人與掛靠施工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掛靠人承攬工程后,以被掛靠人名義將工程分包、轉包給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15、發包人主張將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處理? 承包人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主張將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生效判決、仲裁裁決予以確認或發包人有證據證明其有正當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16、分包合同中約定總包人收到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條款的效力如何認定? 分包合同中約定待總包人與發包人進行結算且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后,總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該約定有效。因總包人拖延結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時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總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應予支持。總包人對于其與發包人之間的結算情況以及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17、發包人以工程未驗收或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資料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后,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未組織竣工驗收,其又以工程未驗收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發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資料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建設工程工期和質量責任的認定 18、當事人就工程款結算達成一致后又主張索賠的,如何處理? 結算協議生效后,承包人依據協議要求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或逾期竣工為由,要求拒付、減付工程款或賠償損失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簽訂結算協議不影響承包人依據約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結算協議生效后,承包人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延期為由,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9、工程開竣工日期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際開工日期的確定,一般以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時間為依據;因發包人原因導致開工通知發出時開工條件尚不具備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確定開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導致實際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承包人在開工通知發出前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開工時間為開工日期;既無開工通知也無其他相關證據能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發包人、承包人、設計和監理單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單上簽字確認的時間,可以視為《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竣工日期,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0、工期順延如何認定? 因發包人拖欠工程預付款、進度款、遲延提供施工圖紙、場地及原材料、變更設計等行為導致工程延誤,合同明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簽證確認,經審查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簽證確認,但其舉證證明在合同約定的辦理期限內向發包人主張過工期順延,或者發包人的上述行為確實嚴重影響施工進度的,對承包人順延相應工期的主張,可予支持。 21、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與國家強制性標準不一致的是否有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低于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強制性安全標準的,該約定無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高于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的,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 22、發包人主張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按反訴還是抗辯處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主張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給其造成損害的,應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或雖未經竣工驗收,但發包人已實際使用,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一般應屬于工程質量保修的范圍,發包人以此為由要求拒付或減付工程款的,對其質量抗辯不予支持,但確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的地基基礎工程或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除外;發包人反訴或另行起訴要求承包人承擔保修責任或者賠償修復費用等實際損失的,按建設工程保修的相關規定處理。 (2)工程尚未進行竣工驗收且未交付使用,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要求拒付或減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辯處理;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 違約金 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費用等損失的,應告知其提起反訴或另行起訴。 (3)發包人要求承包人賠償因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而造成的其他財產或者 人身損害 的,應告知其提起反訴或另行起訴。 23、如何認定承包人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存在過錯?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存在過錯: (1)承包人明知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指令存在問題或者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問題,而沒有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并繼續施工的; (2)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或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等沒有進行必要的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對發包人提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絕而進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質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發包人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4、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要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如何處理?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拒絕修復、在合理期限內不能修復或者發包人有正當理由拒絕承包人修復,發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復后要求承包人承擔合理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無正當理由拒絕由承包人修復,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復的,承包人承擔的修復費用以由其自行修復所需的合理費用為限。 25、施工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最低期限的條款是否有效?承包人要求返還質量保修金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正常使用條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的,該約定無效。 當事人就工程質量保修金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但不影響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工程質量保修金返還期限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個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發包人使用的,承包人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發包人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的,應予支持。 工程建筑 從四年前就保持快速發展勢頭,行業總產值一直在呈指數型增長。而且國內一些建筑品牌在這幾年時間努力探索,逐漸成為建筑行業的翹楚。同時也涉及了很多關于法律的問題導向,在我們遇到糾紛的時候不能慌慌張張,有個清醒的頭腦,才是處理問題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