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工程質量導致的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281條(《民法典》第801條)的規定,合同無效,因施工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損失的,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主張損失賠償責任。如果發包人對質量不合格也存在過錯的,發包人也應承擔一定責任。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均有責任的,由雙方按過錯程度來承擔責任。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無效與工程質量不一定存在因果關系,即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并不一定導致工程質量問題的產生。在處理時,應注意區分合同無效的原因以及工程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清發包人與承包人的責任,妥善處理雙方糾紛。同時實務界普遍認為,雖然施工合同無效,但在工程質量合格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時,發包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預留質量保證金。比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京高法發【2012】245號)第31條第3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發包人使用的,承包人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發包人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應予支持”。
承包工程出現質量缺陷的如何處理?
當承包工程出現質量缺陷的如何處理?下面中達咨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以供參考。
承包人與發包人訂立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有效的,承包工程出現質量缺陷,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違約責任條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合同無效的:
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仍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應承擔修復費用;同時,發包人對工程質量問題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修復后仍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工程價款;同時,發包人對工程質量問題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合同有效,合同未約定相應的質量違約責任的:仍應承擔法律規定的質量違約責任。
一、勘察、設計人責任:
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指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仍未完成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仍應賠償。
勘察、設計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施工人責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應承擔修復費用;同時,發包人對工程質量問題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修復后仍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工程價款;同時,發包人對工程質量問題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亦可選擇直接請求減少價款。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合同解除后,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仍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應承擔修復費用;同時,發包人對工程質量問題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修復后仍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工程價款;同時,發包人對工程質量問題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發包人責任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技術材料。包括勘察數據、設計文件、施工圖紙以及說明書等。如果是由于建筑工程技術資料原因,導致的質量缺陷,首先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承擔責任。勘察人、設計人對此有責任的,發包人也進行追償。
由于發包人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設計,造成的工程質量瑕疵的,發包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當事人可能在合同中約定了低于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材料;或者當事人有這樣的默示或口頭協議。此種合同條款或協議違反了《國家標準化法》的強制性規定,依法無效。
(三)肢解分包承包工程項目的;
(四)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程質量瑕疵,承包人在此過程中具有未按照法律規定檢驗材料構件質量;違法降低工程施工質量標準等情形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四、未經驗收,擅自使用的: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無權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要求承包人承擔責任;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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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質量問題怎么舉證
搜集建筑工程合同,人證,物證等。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1、發包人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引起充分重視。2、發包人應保存好施工過程中的書面證據。3、發包人應對質量不合格標準有個專業的認定4、發包人要習慣使用書面溝通方式。
在工程投入市場使用后,當客戶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一般會要求發包方進行索賠,發包方在索賠后,如果確認是承包方的責任,可以向承包方追償。但這一切成立的前提是能拿出證據證明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工程質量有問題需要什么證據呢?一、工程質量有問題需要什么證據 搜集建筑工程合同,人證,物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二、如何預防工程糾紛?1、發包人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引起充分重視。 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重視合同條款如施工要求、工期、付款條件、工程質量標準、驗收標準及違約責任的設計。很多客戶一直認為簽訂合同是無用的,認為這種違約之類的倒霉事情是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的,或者認為委托律師介入會增加公司成本。這是一種理解上的誤區,合同簽訂的最直觀的效果是雙方當事人對權利義務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從而會按照大家約定的條款來完成工作,有一種督促的作用;另,若當事人持有一份的合同,對于日后一旦用法律手段維權,法院也有判決的依據,從而最終會保障當事人的權益。2、發包人應保存好施工過程中的書面證據。 一般的施工合同會約定設計施工圖紙的要求,比如雙方應當對施工圖紙進行會審,雙方確認無誤后,由雙方代表在圖紙上簽字,而承包方將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因此施工圖紙就是案件認定的“主要證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依據施工圖紙來認定敦是敦非。3、發包人應對質量不合格標準有個專業的認定 不管是法院還是律師都不可能全面了解建筑設計的專業問題。這就要求發包人在主張承包人施工質量不合格時,要指出施工質量的具體問題在哪里,以屋頂漏水為例,則要求具體指出是屋頂哪個部位是漏水,并且指出漏水原因主要是哪些,是原材料有問題還是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故意減少施工程序,導致施工后不牢固而出現瑕疵。另外,建筑施工會有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這也要求發包人與律師詳細討論關于此類標準在應用時的相關問題,從而讓律師能夠得出一個全面而有效的訴訟方案。 而律師一旦將上述發包人的意見整理出來后,就會直接向法院申請質量鑒定,有了合理的理由,法院才會同意質量鑒定。 在目前司法實踐中,法院同意進行質量鑒定,發包人的勝訴機率將會大大提高。 當然,要求發包人對質量不合格進行具體描述的另一個好處是能讓發包人對案件有個直觀的了解,從而有利于發包人判斷案件形勢后而作出一個對自己比較有利的方案。4、發包人要習慣使用書面溝通方式。 一旦發包人發現質量出現問題,就應當果斷書面發函給承包人,提出自己的意見。發函的作用一是告知,二是證據保全。有很多客戶表示自己一直在與承包人溝通,但都是電話溝通,這種情形法院一般都會以證據不足而不予認定,但若是客戶能提供書面證據則效果往往就不同了。 當然,發包人在將建設工程發包給承包人時,一定要審核承包人的資質問題,避免由于資質問題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發生。 為了防止糾紛,在簽訂合同時需哎喲啊格外對工程質量條款嚴格把關,在承包方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應當適時檢查,bong保存好書面證據,在發現質量問題后,為了使證據更有權威性,可以請專家進行鑒定。
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的責任承擔
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在實踐中較為復雜,不同情形下承擔責任的主體及責任承擔方式也都存在差異,《民法典》《建筑法》區分不同情況做出了規定,具體情況如下:(一)發包人發包人承擔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不享有拒絕支付工程款的權利;二是對于建設工程由于自身原因產生質量問題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1.《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3.《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4.《建筑法》第八十條規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二)承包人承包人承擔建設工程質量的主要有方式主要有:修理返工重建、承擔修復費用、減少工程價款、賠償財產損失和違約責任。1.《建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2.《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如果經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經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如果工程質量不合格并非承承包人的全部責任,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3.《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4.《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5.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另外,對于承包人施工的工程的雖然經竣工驗收合格,但是未達到雙方約定的較高質量標準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三)勘察、設計單位《建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民法典》第八百條規定:“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四)監理單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五)分包與掛靠主體《建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七條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六)監管單位《建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負責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七)權利主體《建筑法》第八十條規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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