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工程質量保證金什么時候返還?
在我國工程質量保證金要求在14個工作日內返還。當建設單位在接到施工單位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會同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建設單位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施工單位,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一、在我國工程質量保證金什么時候返還? 1、《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第十條有對工程質保金的具體規定,當建設單位在接到施工單位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會同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建設單位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施工單位,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建設單位在接到施工單位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施工單位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3、住建部為了減少建筑企業負擔,細化了相關規定。 (1)規定兩種情況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建設單位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2)缺陷責任期最長2年: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二、建筑工程質量的主要分類 1、按施工過程控制分為: (1.)施工準備控制 指在各工程對象正式施工活動開始前,對各項準備工作及影響質量的各因素進行控制,這是確保施工質量的先決條件。 (2)施工過程控制 指在施工過程中對實際投入的生產要素質量及作業技術活動的實施狀態和結果所進行的控制,包括作業者發揮技術能力過程的自控行為和來自有關管理者的監控行為。 (3)竣工驗收控制 它是指對于通過施工過程所完成的具有獨立的功能和使用價值的最終產品〔單位工程或整個工程項目〕及有關方面(例如質量文檔)的質量進行控制。 2、按施工層次控制:通常任何一個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劃分為若干層次。例如,對于建筑工程項目按照國家標準可以劃分為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檢驗批等層次;而對于諸如水利水電、港口的交通等工程項目則可劃分為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等幾個層次。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具有一定的施工先后順序的邏輯關系。 顯然,施工作業過程的質量控制是最基本的質量控制,它決定了有關檢驗批的質量;而檢驗批的質量又決定了分項工程的質量;分項工程質量決定了分部工程的質量;分部工程質量決定了單位工程質量;單位工程質量決定了整個項目的質量。 在我國工程質量保證金要求在14個工作日內返還的,如果不按期返還的話,建筑單位是要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期間產生的費用也應該有建筑單位承擔。建筑工程治療主要分為施工準備控制,施工過程控制和竣工驗收控制,也有按照施工層次來控制的。
房屋質量保修金退還規定
法律主觀:
房屋質量保修金主要規定如下:《 建設工程質量 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第七條,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金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法律客觀: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第七條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工程質量保證金退還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工程質保金應在接到申請后14日內核實無異議后再返還施工單位。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 第十條 有對工程質保金的具體規定,當建設單位在接到施工單位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會同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建設單位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施工單位,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質量保證金的退還最新規定
一、質量保證金的退還最新規定 缺陷責任最長不超過2年 缺陷責任期直接關系到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時間,關系承包人切身利益。實踐中,發包人經常有意或無意將工程質量保修期與工程質保金的返還掛鉤,要求在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方可返還質保金。但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質量保修期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如果按照發包人的要求,那么質保金就要等到工程壽命結束才能收回,這顯然是對承包人不公平的,由此也造成了大量的質保金返還爭議。 雖然原來中規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但并未明確缺陷責任期的最長期限。在發承包雙方未對缺陷責任期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質保金的到底應當何時返還。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此的觀點并不統一(以2年、5年作為質保金最長返還期限的案例均有出現)。新出臺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規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這是國家首次正式對缺陷責任期最長期限進行明確,將有利于減少質保金返還爭議,緩解承包人被拖欠工程尾款的狀況。 已繳納履約保證金,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保金 《辦法》第六條規定,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其中,關于已繳納履約保證金,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保金的規定,最先出自《清理保證金通知》;已采用其他保證方式,不得再預留保證金的規定,系之前《老辦法》的原文規定。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逐次扣留,即發包人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按比例逐次扣留; (二)一次性扣留,即發包人在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在合同雙方未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原則上則適用第一種方式,即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這也是實踐中發包人最經常采用的質保金扣留方式。但是,如果實踐中承包人已按合同約定提交履約保證金,這一常規性的質保金扣留方式,將與《辦法》中關于竣工前已繳納履約保證金,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保金的規定發生沖突。從合法性考慮,今后發包人應盡量采用在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保金的方式,或采用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要求承包人提交質量保函的方式。 工程質保金預留比例不高于結算總額的5% 工程質保金預留比例不高于結算總額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證金通知》中的要求。《老辦法》并未強制性要求工程質保金的預留比例,只是規定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可參照執行。實踐中雖然大部分工程項目的質保金的預留比例未超過5%,但對于一些新型或風險較大的項目,發包人還是會預留較大比例的工程質保金,作為其項目的風險控制措施。 在當前競爭激烈的建筑施工行業,很多工程承包項目中承包人的凈利潤都達不到5%,預留過高的工程質保金無疑會讓承包人承受過大的資金壓力。并且,工程質保金本質上并不是保修費用,只是一種擔保措施。為此,《辦法》在限制工程質保金預留比例的同時,推行銀行保函制度,規定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并規定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此舉將大大減少施工企業的資金占用和現金流壓力,顯著減輕施工企業負擔。 預留工程質保金可由第三方托管 《辦法》規定,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托管。雖然《老辦法》中對工程質保金的托管已有類似規定,但《辦法》本次特別強調了托管金融機構的“第三方”屬性。希望通過第三方托管機構的監管,實現工程質保金的??顚S?避免質保金的延期返還,解決發包人挪用、滯留工程質保金導致施工企業權益損害的情況。但由于該規定并不具有強制性,實踐中能否被順利接受不容樂觀。 在《辦法》出臺之前(特別是在《清理保證金通知》出臺后),部分省份對于工程質保金的第三方托管已有比較具體措施。例如吉林省規定,質保金應存入第三方金融機構托管,并簽訂《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托管協議書》。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應當在第三方金融機構開設專門賬戶,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將質量保證金存入,對未結算完成的工程,建設單位可從工程結算價款中一次性劃撥存入施工單位開設的賬戶。質保金僅用于支付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缺陷而進行維修的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質量保證金的使用、退還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增加逾期返還工程質保金的違約責任 《辦法》第三條規定,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其中,第(七)項是本次《辦法》新增內容。 質保金作為工程款的一部分,逾期未支付時通常應適用于工程合同中關于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在當前工程施工行業處于買方市場的情況下,單獨約定高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對承包人來講并不太現實。比較符合實際的作法是,國家相關部門在制訂新的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時,設定逾期返還工程質保金違約責任的規范條款,以逐漸推廣適用。 從上面這些資料中可以看出,國家對于質保金的關注度還是很高的,相信大家對于工程質保金退還新規定有哪些這個問題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質保金的存在對于建筑工程還是可以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的,這樣對于建筑的質量也是一個很好的規范規定,這樣承接工程的企業在實施時也會更加關注工程的質量。 二、何為質保金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質保金”,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其一是指質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質量保證金。 所謂質量保修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所謂質量保證金,或稱建筑工程信譽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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