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可以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在行政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需要注意的問題有:房屋拆遷問題具有明顯的商法性質,和一般的房屋案件相比較不同;房屋拆遷案件涉訴進入審理程序后,必須同時涉及行政、民事法律關系的復合法律事實;妥善處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杜絕、防范群訪或越級上訪,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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