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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罰款條款的性質是什么,有法律效力嗎?(建筑工程合同中哪些屬于無效合同)

首頁 > 財產房產2023-11-16 14:22:51

工程中有哪些法律問題

法律主觀:

(一) 解除合同 的條件問題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一些條件的出現會導致 合同當事人 解除合同,《解釋》中對于解除合同的條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1、發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 建設工程 施工合同 的,應予支持: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2、承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上述三種情形均屬于發包人違約。因此, 合同解除 后,發包人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 合同法 》關于合同解除的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解釋》中關于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 根據《解釋》第10條規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2)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①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②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 3)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二)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情況下責任承擔問題 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很多,其中由發包人的原因,也有承包商的原因。其責任的承擔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因承包商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合同法》第281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有的時候,承包商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會觸犯法律,例如偷工減料、擅自修改圖紙等。如果其行為觸犯了相關的法律,還將接受法律的制裁。 《 建筑法 》第74條:“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因發包人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卻經常出現建設單位違法上述規定的情形。這些情形的出現,有的是源于過失,有的則是建設單位出于為自身謀取利益。 《解釋》第12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6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2、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4、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6、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8、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3、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現質量問題的處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但是,有的時候建設單位為了能夠提前投入生產,在沒有經過竣工驗收的前提下就擅自使用了工程。由于工程質量問題都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顯現出來,所以,這種未經竣工驗收就使用工程的行為往往就導致了其后的工程質量的糾紛。 《解釋》第23條也對于工程質量產生的爭議如何進行鑒定做出了原則性規定:“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 《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規定體現了對于建設單位的擅自使用工程行為的懲罰,認定了建設單位使用工程即是對工程質量的認可。但是,上述規定卻并沒有全部免除承包商的責任,要求承包商對于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基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于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了對于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這就等于是終身保修,因此并不因建設單位是否提前使用工程而免除保修的責任。 發包人未經驗收而提前使用工程不僅在工程質量上要承擔更大的責任,同時還將由于這樣的行為而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8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工地責任書有法律效力嗎

在對外墻進行施工時,為了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落實施工安全責任,雙方當事人應訂立外墻施工安全責任書,那么外墻施工安全責任書有法律效力嗎?下面就由為你介紹安全責任書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一起來看看吧。      一、外墻施工安全責任書有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規定,合同生效的條件有: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無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違反公序良俗,因此,符合以上條件的合同行為合法有效。

      二、工程施工安全責任合同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切實加強建設工程管理,確保施工施工中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甲方:福州****運營有限公司      第二條 施工項目: 簽訂時間:      第三條 有效期限20XX年06月至20XX年06月      第四條 甲方安全責任      1、甲方有協助乙方搞好安全生產、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檢查的義務。甲方有權檢查督促乙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規定,對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為進行制止、糾正并發出安全整改通知書,直至清退出場。三次不聽從整改,今后不得承接我司業務。      2、甲方有權對乙方參與施工的人員進行安全技術知識和安全工作規程的抽考。      3、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進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導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擔責任。      第四條 乙方安全責任      乙方作為工程項目的承包單位,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設備損壞事故承擔安全責任。乙方應切實履行以下安全責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應真實、合法、有效。      2、現場施工應遵守國家和地方關于勞動安全,勞務用工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保證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施工人員進行人身保險,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用具。      3、材料進場需要檢查是否有出產合格證,同時應經甲方現場負責人或監理工程師驗證后方可使用。      4、施工期間,乙方應指派專職安全員作為安全工作聯系和現場安全管理。      5、乙方一切施工活動,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在整個施工過程正確、完整地執行,無措施或未交底嚴禁布_施工。      6、開工前,乙方應組織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有有關部門核發的合格有效的上崗資格證書。      開工前,乙方應到甲方辦理臨時進場施工單。進場施工人員應掛牌施工。      7、乙方應在施工范圍裝設臨時圍欄或警告標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圍進行施工,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8、乙方施工過程中應做到日產、日清,確保施工場地衛生整潔。      9、做好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過程中需使用電、水源,應事先與甲方取得聯系,不得私拉亂接;做好施工臨時用電;按規范要求搭設腳手架做好安全防護工作,確保施工人員和乘客安全。      10、建立整改責任制,對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安全隱患,采取有效措施立即進行整改,落實專人負責監控,確保質量安全。      11、現場工地要切實加強節日期間安全、文明生產工作,一旦發生各類突發事故和緊急情況,要立即啟動預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和妥善處_。      乙方應將事故調查組的事故調查報告及乙方事故處理意見提交甲方備案。      12、發生以下情況停工整頓,因停工造成的違約責任由乙方承擔:      (1)人身傷亡事故;      (2)發生施工機械、生產主設備嚴重損壞事故;      (3)發生場站內火災事故;      (4)發生違章作業、冒險作業不聽勸告的;      (5)施工現場臟、亂、差,不能滿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6)施工過程中,因違反工程相關規定的,被相關管理機關勒令停工的。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造成對方或第三方的人身傷害、設備損壞等財產損失,由責任方承擔相應責任,并賠償對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乙方未設_安監人員;未能正確、全面執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人員未掌握本工程項目特點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項目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不滿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本協議,本協議的法律效力獨立于主合同。      第八條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第十條 本協議簽訂地點在甲方住所地。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三、施工安全責任書      甲方:      乙方:      立責任書單位:      為確保施工期間的人身、設備安全,以及運行中設備的安全運行,進一步明確施工中甲乙雙方職責,落實安全責任,根據電力行業頒發安全工作的有關規定要求,特簽訂“施工安全責任書”作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有關條文如下:      1、甲方安全職責:      甲方應對乙方事先提交的營業執照、施工資質和安全施工資格證書進行審查及備案,了解在此前的施工業績及施工安全情況。      審查由乙方提供的企業法人代表資格證書和企業法人代碼及稅務登記證書進行審查及備案。      審查由乙方填寫的外包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資格審查表,包括施工人員概況、特種作業人員及“上崗證”復印件,審查由乙方提供須主管部門確認的工程負責人、施工技術負責人、現場安全負責人名單證明原件。甲方按規定及時向乙方發放施工證。      甲方應對乙方事先提交的該工程的“三措”計劃進行審查和指導,合格后監督乙方嚴格執行,必要時或根據乙方請求及《安規》要求增設甲方專人監護。      協調乙方提出的沿線交叉跨越線路停電配合等工作,必要時應會同乙方現場實地踏勘,商定施工方案。      開工前甲方負責向乙方負責人和現場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及施工人員全面交待現場工作條件及工作環境,對有關安全注意事項進行交底,并應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施工現場安全責任書施工現場安全責任書。      施工期間甲方有權對施工現場進行的安全監督,發現違章作業及危及人身、設備安全時,可及時制止、糾正,必要時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      2、乙方安全職責      必須具有國家行政部門發放的有效的“三證”: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全套復印件、建設部門頒發的《企業施工資質證書》復印件和《施工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      提供企業法人代表資格證書和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及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同時應提供受法人委托簽訂經濟合同、簽訂安全責任書的證明書原件及“進(出)城承包工程許可證”。      開工前乙方應填寫《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資格審查表》、《施工(工作)人員概況》,提供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名單及“上崗證”復印件,提供經主管部門確認的工程負責人、施工技術負責人、現場安全負責人名單的證明原件施工現場安全      開工前組織對全體現場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工作任務,使全體施工現場各級人員掌握工程特點及安全操作規程、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項。對施工作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活動和總結,并有記錄,必要時請甲方派員參加。      開工前提供維護工程的施工組織方案、施工作業計劃、安全管理制度、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對復雜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必須訂立單項措施。      禁止使用未成年人及老弱、殘人員。對施工現場的新入人員(包括臨時工、合同工與參加勞動人員)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及交待現場安全注意事項,相關記錄、資料正確齊全,方可進場作業      聚效      對技術性較強的工作禁止使用臨時工、民工或勞務協作工,臨時招用的民工進行適合現場作業的安全教育后方可進行地面輔助作業工作,民工、臨時工的安全責任均由乙方負責施工現場安全責任書保證書。      施工期間,各種交通工具、設備和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備。工程使用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及防護設施的必須有安全檢查記錄。交通工具、設備和工具的維修與保養,以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故障或傷亡事故的費用由乙方負責承擔。甲方不負任何連帶責任。      施工時,乙方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并做好各種安全防范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工作,明確安全員。對在正在使用的設備上施工的,應與甲方一起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才能施工。施工中一旦發現有安全隱患的,乙方應立即停工,并報告甲方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采取措施整治后確保萬無一失再施工。施工人員進行作業時必須正確穿戴好安全防護用品,切實保證施工中的人身、設備安全。      乙方施工人員應持有勞動部門頒發的上崗證方可參加施工。對從事垂直運輸機械、安裝拆卸、爆破等特種作業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全體施工人員(包括民工)必須按甲方規定佩證上崗。      乙方應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施工現場安全責任書施工現場安全責任書。乙方對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電力、通信線路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如沒有防護,或防護不當而導致既有設施損壞,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      及時詳細地對沿線交叉跨越、高低壓線路等進行實地踏勘,提供書面資料,便于甲方協調配合。      乙方必須接受甲方監督和指導,發生人身事故或危及施工安全情況,必須立即報告甲方。乙方負責人(安全施工第一責任者)對甲方提出的有效意見必須及時整改。      負責合同中規定由乙方承擔有關職責。      3、安全考核:      若因乙方人員違反本責任書或違反《安規》及安全規章制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擔全部安全責任。      若因合同期內乙方維護不力或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甲方并且可以作出取消其代維資格,合同終止的處理。       若因乙方人員積極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無違反本責任書或違反《安規》及安全規章制度,并在合同期內沒有發生責任安全事故,甲方應對乙方在安全工作上給于適當獎勵。(建議獎勵XX元左右)      4、本責任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責任書中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責任書經雙方簽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 代表: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以上就是為您介紹的關于外墻施工安全責任書有法律效力的相關內容,在進行合同行為時,最好簽訂書面合同,嚴格按照合同進行,能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如果還有什么問題需要了解的,可以咨詢律師進行處理。

建筑工程合同中哪些屬于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受法律保護,所訂立的條款,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無效合同是違反合同法律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也就是指訂立合同的行為是違反法定條件的行為,其行為本身就是無效的。因而,所訂立的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是無效合同,不但不受法律保護,而且應該根據其造成的法律后果,給予必要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但是,在現實生產、生活中,無效合同的表現形式還不止這幾種,至少還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不具有生產經營資格的單位和人員簽訂的合同(屬主體不合格);
(2)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簽訂合同時簽訂的合同;
(3)盜用他人名義簽訂的合同;
(4)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簽訂的未被被代理人追認的合同;
(5)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
(6)以國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經許可,以國家限制流通物為標的的合同;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
(8)非法轉讓或倒賣的合同;
(9)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政策的合同。
無效的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即自始無效。合同的無效,要經過特定機關確認。這個特定機關,一個是執法機構,一個是仲裁機構。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就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立即終止履行。
無效合同可依照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1)無后果的不做處理。如在合同履行前,被確認無效,此時尚未造成后果,可不作處理。
(2)在當事人之間返還財產。其方式可分為:
①合同在確認無效前已部分或全部履行,而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又無明顯損害的,一般應返還財產。如果返還時原物已經不存在或沒有必要返還原物的,應折價補償;
②有過錯的一方已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有過錯的當事人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3)沒收非法財產歸國家所有。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如雙方都屬故意,則雙方都無權要求返還財產,應追繳雙方已付給對方或約定付給對方而尚未給對方的財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或根據有關法規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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