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法律主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規有:《民法典》等法律法規,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以及建設工程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和依法進行招投標活動。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民法典793條規定的內容?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驗收不合格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93條是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規定,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工程價款的請求權依據,是在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3條基礎上作的修改。
對于工程價款的性質,由“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改為“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對物化到建設工程上的人工、材料和機械等費用予以折價返還,而不是將無效合同按有效對待。該處修改對工程價款的性質給予了明確導向。
對于請求權主體,由“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改為“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即有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既可以是承包人,也可以是發包人。
對于工程價款請求的前提,由“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改為“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根據建設工程完工程度,可分為“在建工程質量合格”和“竣工工程質量合格”。如果只限定為“竣工驗收合格”,并未考慮建設工程施工領域常見的建設工程尚未完工承包人因各種原因中途退場導致建設工程尚未竣工,雙方發生結算爭議的情形。民法典進行了擴張規定,包含了在建工程質量合格的情形。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99條規定,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或修復后經驗收不合格,不存在折價補償的問題,只能按過錯賠償損失。修復后經驗收合格的,根據民法典第793條第2款的規定,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對工程價款有折價補償請求權。對于建設工程質量是否驗收合格、存在的質量缺陷是否能夠修復,可以通過司法鑒定的方式予以查清。
對于“工程價款”的含義和范圍,民法典第793條明確規定,工程價款的請求標準須參照合同約定。若合同約定就項目發生的所有費用均計入工程最終結算價款中,此時的結算金額即為工程價款;若合同將工程實體造價與違約金、損害賠償、利息等分別進行了約定,在此情況下,一般認為工程價款僅為工程實體造價,不包括違約金、損害賠償金、逾期付款利息等;若合同未作上述具體約定,一般認為工程價款僅為工程實體造價,不包括違約金、損害賠償金、逾期付款利息等,并以該工程實體造價計算工程質保金、計稅金額,確定優先受償權范圍。
如果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情形,根據最新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的規定,可以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的,可以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在此情況下,建設工程的“同一性”主要表現為該建設工程的設計、規劃、質量等內容未發生實質性變化。行使該請求權的“當事人”同樣也不限于承包人,包含了發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93條第1款承襲并完善了《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在表述上,將“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修正為“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在實體上,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參照合同約定對工程計價的規則得以保留。但是,并未消弭司法實務中關于“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的理解分歧,類案不同判的矛盾依然存在。本文通過分析承包人的權利性質,澄清了“契約上請求權”的誤解,明確了折價補償的權利性質系“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進而推導出理解折價補償的三項基本原則:標準層面上,堅持主觀價值為主,客觀價值為輔;范圍邊界上,以主觀價值為上限全部補償;例外規則上,適用不法原因給付制度。由此,提出破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93條第1款司法適用三大疑難問題的路徑:一是“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的范圍如何理解;二是“管理費”如何處理;三是損害賠償如何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是指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人)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依照 施工合同 ,施工單位應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供必要條件并支付工程價款。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 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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