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新增設置了居住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創新之處之一,在于增加了“居住權”這一新型的用益物權,并以物權編專章規定了居住權制度。過去我國的法律制度中對居住權的相關規定比較空白,但是居住權作為房屋所有權的用益物權其實也非常重要,法律上明確居住權將有利于維護居住權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居住權人和產權人之間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釋義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的轉讓、繼承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的消滅,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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