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住權如何設立
法律分析:一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居住權合同是設立居住權最主要的形式。通過訂立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的,必須到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居住權物權變動模式為“登記生效”而非“登記對抗”。
二是遺囑。住宅所有權人可以以遺囑的方式為他人設立居住權,即住宅所有權人在自己的遺囑里明確為他人設立居住權。
三是法院判決。除民法典物權編第十四章“居住權”規定的以合同和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外,居住權還可以通過法院判決的形式設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什么是居住權?居住權如何設立
居住權是指權利人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宅之上設立的占有、使用該住宅的權利。
居住權作為用益物權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權人對于權利客體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不享有收益的權利,不能以此進行出租等營利活動。
居住權可以依照合同約定設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可以依照遺囑等法律行為設立、可以因取得時效的經過設立。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的條款如下:
1、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2、土地界址、面積等;
3、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
4、土地用途、規劃條件;
5、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
6、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7、解決爭議的方法。
綜上所述,居住權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可以依照合同約定設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可以依照遺囑等法律行為設立、可以因取得時效的經過設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房屋居住權如何設立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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