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 居住權 的人可以讓其他人也住嗎
居住權人是否可以讓其他人來住取決于居住權人與房屋所有人是否有相關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居住的要求,則居住權人的權利義務按照通常情況下為滿足居住需求而占有、適用房屋的標準確定。居住權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滿足生活居住,不同的人對生活居住的標準有所不同,法律并沒有對具體情況下人們居住的條件與要求作出特別的限制,據此當時人可以自行約定對居住權人的居住要求。
二、居住權屬于什么權
居住權是特定的公民在自己依法占有的房屋內因居住和生活而享有的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使用房屋的權利。居住權的性質主要表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1 、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于物權,是一種他物權。
由于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其權利,但房屋所有人并無為之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故居住權屬于物權。同時,又由于居住權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于他物權。
2 、居住權的主體范圍限定為特定的 自然人 。
因為羅馬法設立該制度的初衷就是:隨著 “無夫權婚姻和奴隸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長亡故,那些沒有 繼承權 又缺乏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問題。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產的使用權、收益權等遺贈給妻或被解放的奴隸,使他們生有所靠,老有所養?!惫史ㄈ嘶蚱渌欠ㄈ藞F體 ( 如合伙團體 ) 不可以成為居住權主體,其主體范圍具有有限性。
3 、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還包括其他附著物。
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著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
4 、居住權是因居住而對房屋進行使用的權利,也就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
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對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業房等。但也有學者認為當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居住權人可以將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獲取收益。
5 、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一般具有為長期性、終身性。
這點也是居住權的一項重要特征。居住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或遺囑中確定或約定,如果沒有對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則應推定居住權的期限為居住權人的終身。這是因為居住權是用來供沒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權利人對房屋的居住權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應當理解為與其生命共始終。
6 、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所以被稱為“恩惠行為”。
這也是由居住權的性質、本質而決定了其應當是一種無須支付對價的無償行為,即使居住權人在其居住期間可能需要支付給所有人一定的費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則也就無設立之必要。
7 、居住權具有不可轉讓性。
人役權是不能讓與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則可以轉讓,如轉讓某年對某土地的收獲權。就人役權的性質而言,它不能與權利人相分離,故權利人死亡,其權利即行消滅。 ”目前,在中國,對居住權中是否包含租賃權,學者們意見還有紛爭。
三、居住權的法律特征
1 、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 、居住權的客體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 、居住權屬于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于居住的目的。屬于支配權的一種。
4 、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
5 、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并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居住權人是否可以讓其他人來住取決于居住權人與房屋所有人是否有相關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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