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中能否約定居住權
遺囑可以依法設立居住權。居住權的設立條件有兩個:1.當事人雙方書面訂立居住權合同,2.到不動產登記機關進行公示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沒有登記的,不產生居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遺囑方式訂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能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居住權嗎
法律分析:居住權的性質是用益物權,屬于他物權;可通過合同設立,原則上須無償設立且不可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除了通過合同的方式設立,房屋所有權人也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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