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 合同 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工程合同的解除大體上可以分為四種類型,一種是因為違反了《民法典》中關于 合同效力 的規定,直接導致工程合同無效,從而需要解除工程合同。當然,如果工程當事人經過協商并且達成了一致的,那么也是可以解除工程合同。除此之外,不管是發包人還是承包人,對工程合同都享有解除權。但是當事人的地位不同,那么可以解除工程合同的情形要求也不一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無效合同的,可以解除建筑工程合同:
1 、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
2 、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 ;
3 、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
4 、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
5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發包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發包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幾個:
1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在發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拒絕修復的;
2 、工程主體結構驗收或者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絕修復或者無法修復的;
3 、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未完工,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4 、承包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再繼續施工的;
5 、建設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項目的。
三、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 、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違約,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
2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 、不履行約定的其他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 發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分析:一、發包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在發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拒絕修復的;
(2)工程主體結構驗收或者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絕修復或者無法修復的;
(3)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未完工,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再繼續施工的;
(5)建設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項目的。
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1)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違約,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
(2)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不履行約定的其他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
發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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