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應當支付工程價款。 施工合同無效 ,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如果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支付工程價款;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不支持支付工程價款。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施工合同認定無效后,工程款的結算如下:施工完畢且驗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價款或者按照實際結算,價款差額不予支付;施工完畢但驗收不合格的經修復驗收合格按照上述辦法結算,經修復驗收不合格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畢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應當停止施工,視已經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據上述辦法結算。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需要對以下事項進行處理:1、工程結算:施工單位在解除合同后,仍然享有按約向發包人結算工程款的權力;2、損失賠償。依照規定,因發包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發包人應賠償因此而給施工單位造成的損失。3、其它善后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終止后有關結算和清理條款效力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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