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商品房什么情況下可不收房呢
法律分析:購買商品房可不收房的情況:
一、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等“二書一表”的樓房;
二、開發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時間超過30天)又未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買受者的;
三、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
四、開發商經批準改變房屋結構未經買家認可的;
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預售商品房的,還必須明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什么情況下可以拒絕收房?
①開發商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
②開發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后超過三個月交房的;
③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
④開發商經批準改變房屋結構未經買家認可的;
⑤合同沒有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可拒絕收房,并解除購房合同;
⑥經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
⑦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⑧不具備小區道路暢通,已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前提的;
⑨不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分房屋面積實測數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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