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常見法律問題有哪些
二手房買賣常見法律問題:
一、沒有房屋產權證書的房屋怎么買賣?
根據我國法律,沒有房屋產權證書的房屋是不能買賣的,這類合同原則上屬于無效合同。但是,如果買賣了該類房屋且已經實際居住的,買房人的居住權可以獲得法律的保護。當然,如果房屋產權取得后雙方辦理了房屋過戶,那么視為合同履行,雙方均不得反悔。需要注意的是,買方確實需要買賣無產權證房屋的可以在買賣無產權證房屋時約定高額的違約金或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時間或者產權證取得后過戶的期限。這樣就能最大限度的維護買方的利益。
二、房屋產權證記載的產權人和簽買賣合同的賣方不一致如何處理?
關鍵看產權人和簽約人
三、沒有房屋產權證書的房屋怎么買賣?
根據我國法律,沒有房屋產權證書的房屋是不能買賣的,這類合同原則上屬于無效合同。但是,如果買賣了該類房屋且已經實際居住的,買房人的居住權可以獲得法律的保護。當然,如果房屋產權取得后雙方辦理了房屋過戶,那么視為合同履行,雙方均不得反悔。需要注意的是,買方確實需要買賣無產權證房屋的可以在買賣無產權證房屋時約定高額的違約金或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時間或者產權證取得后過戶的期限。這樣就能最大限度的維護買方的利益。
四、房屋產權證記載的產權人和簽買賣合同的賣方不一致如何處理?
關鍵看產權人和簽約人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權委托手續。按照慣例,一般這類房屋買賣中,產權人無法與實際購房人簽約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授權委托公證,明確授權簽約人代理其進行合同簽訂、房屋產權過戶、代收房款、房屋交割等一切賣方事宜。否則這類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或者效力待定的合同,買房人有權撤銷并要求簽約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定金法律問題以及全款或貸款買房定金約定技巧
如果房屋買賣中,雙方基本達成意向,購房人繳納了定金,如果任何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則對實際交付的定金施行定金罰則,即:購房人違約則不能要求返還定金,賣房人違約則需要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買方全款購房則資金充足,履行付款義務問題不大,那么就要著重防范賣方的違約行為,可以約定較高數額的定金,如總價20%,這樣就加大了賣主違約的成本,促使其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反之,由于定金罰則是把雙刃劍,因此如果貸款買房的買主,如果沒有較大把握辦理房貸,應當適當降低定金的支付比例,特別是目前銀行從嚴審核貸款的情況,一旦貸款無法辦理,那么如果沒有其他約定,將導致需要向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六、購房人無法辦理銀行房屋貸款手續怎么辦?
原則上這屬于購房人的違約行為,但是在2010年4月、6月,國家部委分別頒布實施了國十條、京十二條、三部委二套房標準等一系列調控政策。如果購房人由于政策變化導致無法按照原合同申辦房貸的,則根據購房人的需要可分別采取如下措施:如購房人需要繼續購房可以變更合同(加付首付、延長貸款期限)后繼續履行合同,如購房人不想繼續購房則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如果不是這些政策導致的購房人無法貸款,那么如果沒有特殊約定,購房人應當向賣房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賣方違約不辦理過戶或拒收收取款項買方如何應對?
這類糾紛常見于2009年這樣房價飆升過快的期間。如果因為房價上漲,賣方惡意違約,買方有權選擇如下措施維護權利:一是如果買主要繼續購買房屋,則可以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同時要求法院保全房屋,協助辦理過戶。二是如果不想繼續購買房屋,則可以要求賣主雙倍返還定金或按照合同要求賠償違約金,同時賠償其他經濟損失。當然雙方協商或者法院調解適當加價也可以變更合同繼續履行。
八、買方不按約支付定金、首付或不辦理貸款賣方如何應對?
這類糾紛常見于2010年初房地產調控政策出臺房價有下降可能的時期內,買方為了規避風險而持觀望或等待態度。如果遇到買方違約,賣方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賠償違約損失;二是協商變更合同后再履行;三是如果對方確實不愿購買也可以解除合同,沒收對方定金,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當然如前文中由于政策調整導致買方無法貸款買房的則不能追究買方違約責任。
九、買賣雙方均有違約行為如何定責?
按照二手房交易的慣例,買賣程序如下,先由買方交付定金簽訂協議,再交付首付款辦理網簽手續,再由買方申請住房貸款,銀行同意房貸通知后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過戶完成辦理房屋交割,交割后賣方領取剩余購房款。如果雙方均有違約行為,則按照合同約定及上述程序確定那一方違約在前,如果一方違約在前,導致另一方無法履行的那么可以免除另一方的違約責任。比如買方不交納定金或首付的,賣方有權不予辦理過戶。
十、買賣房屋存在共有、租賃或者抵押情況如何處理?
二手房買賣經常出現房屋已經出租或者抵押的情況,而按照我國法律“買賣不破租賃”、“買賣不破抵押”。因此,對抵押或租賃的房屋一定要在買賣前要求賣方處理好抵押或租賃的第三方權利問題。如果由此導致買方損失的,買房可以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如果房屋有其他共有權人,那么買方應當取得共有人同意方可買房,否則合同可能被宣告無效。
十一、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買賣房屋的效力
這類情況二手房交易中經常遇到,一般不會出現大的法律糾紛。即使存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如果買方實際交付了房款,并辦理了過戶,那么也視為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但是買方如果知道夫妻一方擅自售房而與之簽訂合同的,那么合同則可能被撤銷而返還房屋。
十二、買賣經濟適用房、農村房屋的法律風險
經濟適用房是特有的一種房屋產權形式,如果買賣沒有取得上市交易許可(轉商)的此類房屋,買賣合同原則上屬于無效合同,北京法院也曾有過類似的判決支持合同無效。因此,對于此類買賣應當約定較高的違約責任,這樣一是可以制約賣方及時轉商并及時過戶給買方,二是可以在賣方惡意違約不辦理過戶的情況下即使合同無效也可以獲得一定的賠償彌補自己的損失。
隨著城市化發展及城鄉一體化進程加快,城市居民到農村買房買地的情況較多,如宅基地房屋、小產權房,但是從目前我國土地管理法律角度講這屬于國家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曾出臺專門法律文件規定“此類合同的效力以認定無效為原則,以認定有效為例外,如買賣雙方都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經過了宅基地審批手續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但是針對城市近郊土地拆遷補償價格飛漲的現實,為了平衡雙方利益,也特別指出首先要全面考慮到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其次,對于買受人已經翻建、擴建房屋的情況,應對其添附價值進行補償;再次,判決返還、騰退房屋同時應注意妥善安置房屋買受人,為其留出合理的騰退時間。
十三、買賣拆遷安置房、限價房、危改房、集資房的法律糾紛
這類糾紛的解決關鍵看房屋的性質,如果房屋適用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管理,或者房屋屬性屬于經濟適用房,那么按照上述辦法解決。如果屬于完全產權的房屋,則買賣合同有效。
十四、買賣承租單位或房管所公房的情況
公房分單位自管公房和房管所國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將房屋“出賣”給買受人,也就是俗稱的“使用權買賣”。這類買賣關鍵是要取得房屋產權所有人或管理人(單位或房管所)的許可,并辦理租賃手續變更登記,否則這類“買賣”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十五、私下交易暫不過戶的利弊
這種交易方式的特征是雙方談好房價,簽好合同,付清(部分付清)房款,但暫時不辦理辦理過戶手續。由于我國認定房屋權屬的主要依據是房屋產權證,因此,這類交易存在較大風險。如果賣方利用產權登記人的身份重新換發新證,并私下買賣、抵押那么對買方的利益損害極大。或者賣方由于債務糾紛,該房也可能會被法院查封拍賣償債。因此,變通做法是可以補充簽訂借款協議,并辦理房屋抵押登記,這樣可以有效防止賣方違約。當然最根本的解決方式還是及時辦理過戶,以防夜長夢多。
十六、簽訂價格不同的兩份協議來逃避稅款
雙方簽訂的協議約定了房屋的真實交易價格,但在交易市場填寫房屋買賣契約時,將房屋價格填少,以達成少交房屋營業稅和契稅的目的。但由于協議在先,交房管部門存檔的契約在后。按照法律契約便替代了原協議。如果在房屋過戶完成后,買方堅持以契約約定的價格為依據,少給付房款,糾紛就會產生,訴訟便隨之產生。當然,賣方可以主張合同因避稅非法而無效。但是即使是差額款要回,所產生的經濟損失也會大于少交的稅。
十七、名為“贈與”實為“買賣”
以前買賣契稅低,贈與契稅高時,很多家庭成員內部間的房屋交易原本是贈與,為了省契稅,而改成“買賣”;現在不是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為了規避營業稅,也改成了贈與。但因贈與和買賣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以贈與的方式來辦理房屋買賣交易會帶來更大的風險:贈與不能反悔,沒有違約更談不上違約責任,一旦買方不能如數支付房款時,賣方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賣方因債務問題而將房屋抵押出去,或者因債務糾紛被訴訟到法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買方到手的房屋也可能被法院追回。
十八、買賣無法上市央產房的風險
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簡稱“央產房”。這類糾紛與其他二手房買賣糾紛最大不同是常會出現賣方無法提供央產房上市證明而導致房屋買賣無法繼續的情況。如果出現此問題,買方應當及時要求限期履行合同,如果賣方無法履行則可追究其違約責任,雙倍返還定金和賠償經濟損失。央產房上市的主要法規是《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國管房改[2003]165號。
十九、買賣按揭二手房如何防范法律風險
對于賣方房屋曾辦理了銀行房貸的情況,如果要順利買賣,首先需要由賣方到銀行辦理解抵押手續,待抵押權解除后才可以辦理過戶。如果遇到這種情況,那么買方無疑要注意防范風險,一是首付可適當降低,一般以賣方解抵押所需要的款項數額為限,盡量不要多交首付款;二是如果賣方無法解除抵押,那么應及時要求對方返還首付款。當然對于這類房屋的買賣,最好是約定好解抵押出現障礙后的處理方式,再者,如果條件允許,買方最好查詢下賣方的銀行還貸記錄確認可以解除抵押,這樣就預先化解了風險。
二十、20%違約金可以增加或者降低嗎?
按照一些格式買賣合同的約定,如果出現違約則應當按照合同總價20%的標準支付違約金。但是,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的規定主要強調違約金補償性的理念,只是有限地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一方面,違約金的支付數額是“根據違約情況”確定的,即違約金的約定應當估計到一方違約而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而不得約定與原來的損失不相稱的違約金數額。另一方面,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低于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增加,以使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大體相當。這明顯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將違約金作為一種違約救濟措施,既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又激勵當事人積極大膽從事交易活動和經濟流轉。
同時《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又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即一般高于實際損失則無權請求減少,這一方面是為了免除當事人舉證的繁瑣,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許違約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損失,顯然大于部分具有對違約方的懲罰性。而且需要特別注意的是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有特別強調“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由此可見,法律對違約金的多少還是以實際造成的損失為基本判斷依據的。因此,如果二手房買賣發生了違約,交易費用、價格波動等實際損失如果高于或者低于總價20%違約金的,當事人還是可以要求法院適當增加或減少的。
二十一、如何防范買到“兇宅”?
在二手房市場中,也有房主將出現兇殺、自殺等惡性事件的“兇宅”房屋惡意隱瞞事實又出賣給買方。對于此類房屋,買方一旦購買完成,那么將處于自住或出賣均不可能的兩難境地。因此,盡管“兇宅”只是極少數,但是買方一定要做好對此問題的防范,首先要在合同中明確如果出現此類情況,賣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且買方有權要求返還房屋。其次對于價格低于平均價的房屋要多審查,多了解,如果可能的話可以與房屋所在地物業、派出所、鄰居等了解房屋使用情況。最后如果確實誤買了這類“兇宅”,如果房主沒有提前告知,可以欺詐為理由通過法律訴訟來要求退房并賠償損失,但是需要準備較為充足的證據。
二十二、房屋買賣沒有完成中介傭金怎樣付?
目前房地產中介服務屬于《合同法》中的居間服務性質,《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由此可見,如果房屋交易沒有完成,那么中介公司不應當要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要求賣方支付必要費用。
房子過戶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相信大家都知道,房屋在進行買賣交易的時候過戶是必不可少的流程,同時過戶也是房屋買賣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因此業主們在進行房屋過戶的時候一定要一絲不茍。那么,房子過戶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摸索答案吧!
1、一定要核實房屋是否允許買賣
如果你挑選的房屋具有這些情況就千萬不要購買:a、該房子已經進入了拆遷公告的范圍或者已經被國家征用了;b、已經被人民法院或者政府機關查封了;c、屬于違法或者違章建筑。此外,如果你購買的是公房,就要讓賣房人提交政府部門已經同意上市的批準書,同時還要賣房人提供單位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
2、關鍵性承諾應體現在合同中
在簽合同的過程中一定要特別注意的是:交易的任何約定或者賣方的承諾都必須體現在合同中,千萬不能采用口頭承諾的形式,因為口頭協議一旦發生了糾紛就會變得十分麻煩。此外,在購房合同中需要確定的事項有:付款時間和給付的方式、房子的面積和贈與的設施、房子的交付期限、土地的使用期限、違約處理等等。
3、小心房款和產權的交接
在房屋過戶的過程中,業主們千萬不要隨意相信對方的信譽,比如先交錢再過戶或者是先過戶再交錢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如果可以的話,建議大家先把房款押在雙方都信得過的單位,等交易完成之后,再將房款轉到賣方的賬戶中。
編輯總結:上文給大家介紹了房子過戶的注意事項有哪些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給到大家一些小小的幫助。如需探索更多相關的內容,就可以繼續鎖定我們的網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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