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從來沒有規定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時不可以強制執行
《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同時又規定: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2、什么是被執行人及其撫養的家屬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司法實踐中一般是這樣掌握的:
a、是否有能力租賃房屋居住?任何人都不是必須居住自有住房,租賃的住房同樣可以居住,可以滿足居住條件,所以,有收入能夠租賃住房的情況下,現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須的住房;
b、如果沒有收入來源不能租賃房屋居住,那么還要看該房屋是否和《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相適應,(該辦法規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被執行人超過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的部分不是必需的房屋
另外,如果被執行人的房屋設定了抵押,則不考慮是否必需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注意,這里已經沒有再提到“必需”的問題,只是同時又規定,對已經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居住的房屋,在六個月內不得強制遷出。就是說給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過了六個月的寬限期,可以強制遷出。
因此,如果被執行人的房子為別墅或其本身具有相應的收人能力可以租房,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該套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第一條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上述寬限期屆滿后,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第四條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于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
第五條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租金標準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確定。
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第六條被執行人屬于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結論:可以執行,但要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權,抵押房產更易操作,但司法實踐目前標準并不統一。
從上文中可得知,如果是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是不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但是如果被執行人有收入能夠租賃住房的情況下,現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須的住房,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如果您還要任何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咨詢我們華律網的在線律師
一套房子法院是否可以強制執行,一般因情況而定:
1、如果名下只有一套房產,并且這套房產能夠滿足基本的生活需求,那么這種情況下,作為當地的人民法院,不會強制執行,因為要保證被執行人能夠滿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2、但如果名下的這套房產并不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那么就不作為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房屋,作為當地的人民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并不是個人名下的房產都屬于必需的居住房屋,也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考慮的,如果當事人有一定的收入,并且能夠租賃房屋的情況下,那么目前居住的房屋就不屬于必須的居住房屋,這種情況下,名下的房屋一旦出現了財產糾紛,上了法院之后,法院都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法院可對欠債者唯一住房進行執行的條件:
1.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雖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兒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
2.執行依據生效之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而轉讓他名下的其他房產的,本來有房產,甚至有多套房產,但是執行依據生效之后,為了逃避債務,轉讓、轉移自己名下的房產,造成了只有一套房產,這不屬于保護的對象,因為你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的履行。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以及所撫養家屬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提供臨時的周轉房。同時,該規定還提供了一個選擇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請執行人同意按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的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這實際上是建立了一個激勵配合執行的機制。
4.如果執行依據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必須按照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內容執行。但是考慮到被執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個周轉期,所以給予3個月的寬限期。以上情形,都表明法院執行“唯一住房”在強力打擊老賴的同時仍然維護了被執行人及其家屬基本權利,不至于其無家可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第一條規定,“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注意,這里已經沒有再提到“必需”的問題,只是同時又規定,對已經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居住的房屋,在六個月內不得強制遷出。就是說給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過了六個月的寬限期,可以強制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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