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解除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注銷登記申請書(已加蓋銀行或抵押權人公章)2、解除抵押登記協議(已加蓋銀行或抵押權人公章)3、銀行授權委托書(已加蓋銀行或抵押權人公章)。4、房屋產權證原件。5、他項權利證原件。6、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房屋抵押解除的相關材料和相關手續以及相關條件都是有明確規定的。那么,房屋抵押解除需要的材料有哪些?需要解除房屋抵押的當事人需要準備哪些材料啊?房屋抵押解除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項?房屋抵押解除需要的材料有哪些一、房屋抵押解除需要的材料: 1、抵押合同——抵押擔保合同范本 2、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格式 3、銀行出具的相關還款憑證——房屋抵押還款協議范本 4、借款人身份證、戶口、婚姻證明等二、開發商抵押給銀行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申請書 (一份) 2、開發商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蓋章(各一份) 3、產權證、國土證或購房合同(原件)——房屋買賣協議 4、原抵押合同(原件2份) 5、還款證明(解除抵押證明)(銀行原件) 6、開發商、銀行的委托書(原件) 7、代理人身份證(看原件交復印件) 注:營業執照證號若有變化必需工商局出據證明;單位名稱變更應提交更名的批文三、不能解除房屋抵押的情形: (1)申請注銷的房屋,已設定他項權登記、預告登記、限制處分登記的; (2)異議登記未予解除的。
解除房產抵押需要什么手續
解除房產抵押需要:
1、借款人在貸款還清以后,先到貸款銀行領取銀行蓋章的《房地產抵押注銷申請表》、《xx市公有(私有)房屋抵押權注銷登記申請書》并由抵押人簽字,以及《房屋他項權證》。
2、抵押人帶上本人身份證件(抵押人或抵押權人為個人的)、《xx市房地產抵押合同》(一份)、《房地產抵押權注銷申請表》、《xx市公有(私有)房屋抵押權注銷登記申請書》、《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他項權證》,到當地抵押登記受理窗口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3、抵押登記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員對抵押注銷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材料無誤后將在柜臺當場辦理注銷手續。注銷手續辦理完畢后,將把《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還給抵押人,其他注銷材料由窗口的工作人員收存。
一、房產證抵押貸款有什么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貸款到期日時的實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2、持有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3、具有穩定、合法的收入來源;
4、抵押房產有房地產證,產權明晰,可上市交易;
5、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房子解除抵押要多久
房屋解除抵押當時就可以辦理完畢。個人債權店員解除抵押的,要帶上本人證件和債權人說些收據或有能證明給債權人的流水賬單,債務權人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材料去交易中心辦理注銷。銀行信貸抵押解除的,需要帶上銀行所給的資料,包括,所貸銀行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復印件、委托人復印件、他項權利證明等資料和房產證去交易中心辦理注銷手續。
三、解除抵押本人不去可不可以
客戶在還完房貸之后,對于后續的解押手續,如果沒有時間,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并不一定要自己親自去辦理。客戶只要找自己的親朋好友去公證處開具授權委托書,然后將自己的身份證、房屋產權證、拿回來的他項權證和貸款結清證明等材料交給對方,再讓對方帶上材料和本人身份證去當地房管局辦理解押手續即可。
當然,客戶也可以等自己之后有時間了,再親自去辦理解押,畢竟房貸解押一般都沒有時間限制(不過還完房貸后還是盡早解除房屋抵押登記會比較好,以免時間過長、部分材料丟失,影響到解押手續的辦理)。
四、房產解押需要什么材料
1、所謂的房產解押就是指把抵押套過現的房產再花錢贖回來,也就是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去辦理《房屋他項權證》的抵押撤銷手續,取回自己的房產證。取回了房產證以后,業主才可以賣出房子或者是再次抵押貸款。
2、業主辦理房產解押手續的時候,需要攜帶的材料具體包括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房屋產權所有人的本人身份證和復印件、婚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房屋他項權證》、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結清證明》、加蓋公章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3、辦理房屋解押手續之前,應該先把房屋貸款的本金和利息結清,然后拿回自己當初抵押在貸款銀行的《房屋他項權證》,并且應該要求貸款銀行幫忙出具《貸款結清證明》,然后才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去辦理房屋解押手續。
4、房管局在審核了業主提交的注銷抵押申請和相關材料以后,一般會先注銷掉原本頒發的《房屋他項權證》。然后一般會在2個工作日左右完成房屋解押流程,具體流程應該咨詢當地的房管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持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權消滅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條 在建建筑物抵押權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不動產登記證明;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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