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需要公證嗎
法律主觀:
房屋買賣合同不需要公證,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證。房屋買賣合同即使不公證,只要買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就合同簽字確認就發生效力。當然,當事人如果需要去進行公證,買賣合同也是可以進行公證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房產委托公證需要什么材料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對于房產很多人都是會選擇公證的,公證過后,就沒有人可以侵害我們的合法權益,那么房產委托公證需要什么材料?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房產委托公證需要什么材料依據公證法的規定,房屋買賣公證所需要的材料包括委托書、當事人身份證明、買賣合同、房產證原件等的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第二百二十九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二、房產委托公證是否要房產證公證委托是具有法律認證效力的,所以必須委托人和受托人手持身份證原件在公證處公證人員在場的前提下,而且我們的是房屋買賣效力授權公證委托,是必須持有房產證原件的。有些苛刻的省份還必須持有貸款合同原件。 公證授權委托和一般委托區別在于,一般的委托可以是手寫的,可以是沒有第三在場的。何為公證呢!是指國家公證機關,何為授權呢!是指必須有授權對象的證明或是證明材料。 (一)人在國外,且產權證是一個人名字的,需要到當地辦理公證手續,時間為一周以上,帶好護照及產證復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二)人在國內。帶好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證、產權證、戶口本,如果是夫妻共有財產的,要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產權證,需要提醒賣房者的是如果人在境外不管產證有沒有配偶的名字,都必須要配偶的身份證明,婚姻證明,配偶要到現場,不到現場的,要寫好情況說明書,本人簽字確認。 (三)如果是中國人到外國購房后,想出售手中的房屋,首先如果仍然保留著中國國籍,那么辦理委托書公證時,需要到中國駐美國大使館辦理。需要的材料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照、房產證、配偶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大使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房屋委托公證在哪里辦理房屋委托公證委托書可以在公證處辦理。辦理委托書公證需要以下證明材料: (一)委托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 (二)受托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沒有原件提供復印件一般也可以; (三)授權委托書。A4紙大小,委托內容打印好; (四)委托人需要親自到公證處,當著公證員的面,面簽委托書。受托人可以不用前往。
房屋買賣協議書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復印件;房屋買賣合同文本;公證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房屋買賣委托公證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主觀:
1、委托人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身份證、戶口;委托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身份證。 2、委托事項的權屬憑證:如房屋所有權證。 3、受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委托的事項涉及重大財產權益處分的,還需要提供結婚證或者是單身證明等,如夫妻共同到公證處辦理委托等。 5、公證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客觀:
《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
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
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是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七條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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