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建筑的認定依據是哪些
1、違法建筑的認定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違法建筑存在侵占安全通道、非法占用耕地、影響城市公共空間、破壞生態環境等特點,一經查處必須拆除,違建當事人一并承擔拆除違建所花費的全部費用。
2、法律依據:《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違章建筑認定的幾項原則
1、法不溯及以往原則。也可擴充至行政時效原則這是我國法律制度基本原則之一,也可擴充至行政時效原則。一項建筑形成于70年代,在當時很少的手續就可建成,如果用現在法律要求分析可以歸為違章建筑,這顯然不行,所以,必須結合建筑物形成時法律規定確定合法與非法。
2、教育為主,處罰為輔,寬嚴相濟。有些建筑雖未辦手續,但很早形成,對他人利益沒什么影響,甚至在一些收費中把該部分面積算進去了,再作為違章建筑于法于理均不符。
3、程序正當原則。這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和核心原則。也就是說認定及拆除違章建筑行政主體所遵循的步驟、所采取的手段必須合法的。
違章建筑的存在雖然方便了自身的權益,但是存在很大危害,自身建筑可能存在一定的危險,然后土地的使用會影響到對土地的規劃,對政府來說影響是非常大的,安全問題也有待考證。
違建的認定標準如下:
1、改變了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2、未征得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擴建的建筑;
3、臨時建筑,逾期未拆除的;
4、擅自改動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筑;
5、非法轉讓特區內已經城市化的居委會,或者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非法轉讓村民自用宅基地,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
6、在已經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場所用地、公共綠化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7、雖為農村自用宅基地,或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但是違反了當地的城市規劃,或者超過了當地政府的規定標準;
8、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建筑物。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對違法建筑的具體處理方式主要有罰款、限期拆除和沒收三種方式,具體內容為:
1、罰款對于違法建設當事人所建的違法建筑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當事人所建的違法建筑,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拆除;
3、行政強制拆除。 采取行政強制拆除措施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和必須遵守的法定程序。
對違建的處理如下: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2、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