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承包模式有哪些
在承包建筑工程的時候,我們是有不同的模式的,每一種模式的優缺點以及注意事項也是有一定的差異的。那么, 建設工程承包模式 有哪些呢?每一種模式的特點和注意事項有哪些呢?下面,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 法律知識 的介紹。 建設工程承包模式有哪些 1、平行承發包模式 平行承發包是指項目業主將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和設備材料采購的任務分解后分別發包給若干個設計、施工單位和材料設備供應商,并分別和各個承包商簽訂合同。各個承包商之間的關系是平行的,他們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接受業主或業主委托的監理公司的協調和監督。 2、工程項目總承包模式 工程項目總承包模式是指業主在項目立項后,將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材料和設備采購任務一次性地發包給一個工程項目承包公司,由其負責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采購的全部工作,最后向業主交出一個達到動用條件的工程項目。業主和工程承包商簽訂一份 承包合同 ,稱為“交鑰匙”、“統包”或“一攬子”合同。按這種模式發包的工程也稱為“交鑰匙工程”。 3、設計或施工總分包模式 這種模式與工程項目總承包不同,業主將工程項目設計和施工任務分別發包給一個設計承包單位和一個施工承包單位,并分別與設計和施工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它是處于工程項目總承包和平行承包之間的一種承包模式。 4、聯合體承包模式 聯合體是指由多家工程承包公司為了承包某項工程而組成的一次性組織機構。聯合體的組建一般遵循一定的原則。 5、CM模式 CM 是英文 Construction Management的縮寫,是一種特定承發包模式和國際公認的名稱。CM 模式是指 CM 單位接受業主的委托,采用“FastTrack”組織方式來協調設計和進行施工管理的一種承發包模式。CM 模式的出發點是為了縮短工程建設工期。它的基本思想是通過采用“FastTrack”快速路徑法的生產組織方式,即設計一部分、 招標 一部分、施工一部分的方式,實現設計與施工的充分搭接,以縮短整個建設工期。 綜上所述,關于 建設工程承包模式 ,我們要注意,承包模式主要是有平行承發包模式、工程項目總承包模式、設計或施工總分包模式、聯合體承包模式以及CM模式這五種,每一種模式的特點和優缺點是不一樣的,我們在進行選擇的時候,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選擇。
施工企業勞務用工管理分為幾種模式?
施工企業勞務用工管理模式大概有以下幾種:1、工程分包,即直接將工程分包給有相應資質的外協施工隊伍,當然前提是工程分包需經建設方同意和分包方具有相應資質。如蘇通長江大橋北主塔施工塔吊的組裝與拆卸、上海正大廣場、金茂大廈、環球金融中心等工程的鋼筋、混凝土鋼結構制作與安裝、機電安裝、空調、消防、強弱電、電梯、給排水項目施工就是采用了工程分包形式。2、勞務分包,即將一些輔助工程(防護工程)或技術含量低的工施工企業勞務派遣用工的風險防范序,以勞務分包的形式承包給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公司。深圳紅樹西岸特大住區工程中的砌筑、水電安裝、腳手架項目分包就屬此例。3、勞務派遣,即對技術性很強或安全責任重大,采取由職工帶領或職工與勞務工穿插在一起的方式施工。已在上海寶鋼、揚子石化、儀征化纖、寧波北侖港發電廠、珠海PTA等特大型工業和動力生產企業設備維護或檢修及其配套工程中實施多年,被證明行之有效的典型的架子隊管理模式。4、與單個人簽定勞動合同。對項目急需的緊缺工種、特殊工種等,從社會上短期聘用有資格的技術工人等。像中建陽光鋼構急招有證電焊工、中國鐵建急招赴沙特麥加項目施工、信奉穆斯林的工人就屬此類。
工程承包方式有哪些
1.1 總承包
建設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1]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工程總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1)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總承包。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交鑰匙總承包是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業務和責任的延伸,最終向業主提交一個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項目。(2)設計—施工總承包(D-B)。設計—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設計和施工,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3)設計—采購總承包(E-P)。(4)采購—施工總承包(P-C)
1.2 獨立承包
所謂獨立承包方式,是指發包人(業主)并不將建設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發包給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自己負責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各自獨立對發包人負責。對于一些工程較大的項目,發包人可能分別與幾個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若干份獨立的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獨立完成承包工作。
1.3 聯合承包
《建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钡诙钜幎ǎ骸皟蓚€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建設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企業也可以組成聯合體,對工程項目進行聯合總承包?!备鶕鲜龇?、規章的規定,承包人可以單獨承包工程,也可以與其他企業聯合共同承包(包括聯合總承包)。
1.4 “掛靠承包”
所謂“掛靠承包”,是指單位或個人以贏利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的行為。[3] “掛靠承包”具有如下特點:(1)掛靠人沒有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資格,但沒有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2)被掛靠的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但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手段和能力。(3)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后,自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自行取得工程承包收益,自行承擔工程承包的責任與風險,并向被掛靠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被掛靠企業只是代為簽訂合同及辦理各項手續,不負責工程承包的技術、管理工作,也不承擔技術、質量、經濟責任。但也有“掛靠承包”的被掛靠企業向掛靠人提供管理、技術服務,當然其收取的“管理費”的比例或數額也相應較高。
“掛靠承包”的表現形式:
(1)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經營協議”、“合作協議”或“掛靠協議”承包工程。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聯營協議”、“合作協議”或者“掛靠協議”,約定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對外承包工程,辦理投標、簽訂合同、結算等手續,并向被掛靠企業繳納一定數額或比例的“利潤”、“管理費”或者“合作費用”,掛靠人自行完成承包的工程項目,自負盈虧,自行承擔技術、質量、安全、經濟等法律責任。
(2)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以“企業內部承包”形式掛靠并對外承包工程。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企業內部承包經營”協議,約定掛靠人作為被掛靠企業的職員或者班組對外承包工程,并實行企業內部經營承包責任制,掛靠人繳納一定的“管理費”或者“承包費”,被掛靠企業提供承包工程的所有手續便利;掛靠人負責履行與發包方簽訂的承包合同,并享有和承擔合同的權利、義務,自負盈虧,被掛靠企業不承擔工程承包的所有風險與責任。
“掛靠承包”是建設工程承包方式中的“畸形兒”,明顯是在規避國家對工程承包市場準入的監管,擾亂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必須進行嚴格規范。但是,由于存在建筑市場經營主體對工程承包利潤的競逐性、工程企業取得從業資質的不易性,以及工程發、承包市場孽生的人為操控性,“掛靠承包”在工程發、承包活動中十分普遍,難以杜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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