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房屋產權糾紛怎么做
在調解時,要先了解整個事實,然后站在法官的立場上,對事情有個公證的定論,讓當事人明白糾紛法律會導致什么樣的結果,讓其情緒冷靜,才好達成合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民事訴訟法》第97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農村房屋產權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1、 宅基地糾紛 的種類多種多樣。以糾紛的當事人不同,可分為雙方當事人都為公民的宅基地糾紛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國家或集體的宅基地糾紛;以宅基地糾紛的內容不同,可分為使用權界限不明確的糾紛、侵占公共宅基地或他人宅基地的糾紛、妨礙他人使用權的糾紛、毀損他人土地、房屋的糾紛等。 2、宅基地糾紛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 調解委員會 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 3、《 土地管理法 》中對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以下三種: (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全部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全部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房屋登記產權產生糾紛時如何處理
房地產市場的日益發展,隨著城市化的進程日益加快對于房屋的改造的步伐逐步加快。對于保護房地產的合法權益也是越來越引起人們的注意,讓更多的人去關注它。那么也同時越來越多的人對于房屋登記產權的問題予以重視。當房屋登記產權產生糾紛時,應當適合處理,解決方式是什么?
首先我們要了解一個概念,房屋登記指的是什么。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這是一個容易理解的概念。
我們在遇到任何問題時,第一個反應就是為什么。那對于房屋登記產權的糾紛來說,也一定有這樣的疑問,到底是什么樣的原因會引起這個問題,會有房屋登記產權的糾紛呢?
房屋登記機關未盡必要審查義務和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一是忽視了實體審查,違反了法定程序,比如在共有人不明和房屋權屬存有爭議的情況下,進行了權屬登記;對有些房產在沒有進行過初始登記的情況下,直接進行了轉移登記;在申請人未提供有關繼承的相關文件證明的情況下,為申請人辦理了變更登記;對申請人提供的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未作全面審查的情況下,進行了確認登記。二是因工作過失導致房屋權屬發生轉移,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
申請人故意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事實,提供虛假登記資料。多表現為,申請人提供偽造的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證明材料,或贈與、遺囑公證書、放棄繼承聲明、未婚證明、辦理登記委托書等騙取房屋登記;申請人與中介機構共同欺騙公證機關,騙取公證文書,辦理權屬轉移登記。
面對上述問題,應該如何處理,解決的方式又是什么:正確認識和準確把握案件規律。應當明確房產登記是對民事行為的認可行為,而不是對民事糾紛的處理行為。在立案時,應當引導當事人提出有效的訴訟,使糾紛通過快的訴訟路徑得以解決;在案件審理時,尤其是各當事人之間有親屬關系或房屋已被他人善意取得的案件,加強訴訟調解,在保障各方合法權益的同時,減少當事人的訟累。
面對著房屋產權登記的糾紛,我們要準確的把握事件的整體的規律。明確其行為,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房屋糾紛應該怎么處理
遇到房屋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的方式處理。如果事先簽訂了仲裁協議,且協議有效,則可以到約定的仲裁委申請仲裁。如果沒有仲裁協議,可以攜帶起訴狀到人民法院起訴。
應該怎么避免房屋產權糾紛
弄清房屋產權是買賣房產的“必修課”,只有產權清晰的房產才能順利上市交易。防范產權糾紛需要先確定房屋的具體產權是否有限制。
1、產權交易是否有限制。如存在被抵押、涉訟、被列入拆遷范圍、土地使用權性質為集體或劃撥、屬于安居用房等不能上市交易的問題。如軍產、院(醫院)產、校(學校)產的公房,必須經原產權單位蓋章后才能出讓,而大多數這樣的單位都不允許其職工向外人出售房屋。
2、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利。在同等條件下,房屋的承租人具備優先購買該房屋的權利,所以必須得到該承租人不購買房屋的書面承諾,或是等租賃關系結束后再購買該套房屋。
3、注意房屋用途限定。買房自住者可不必在意這一點,但如果是準備買房用作營業或辦公,則應注意房產權證上的房屋用途限定。若該套房屋不能用作辦公,就只能望“房”興嘆了。
4、房改房成本價未補足。1998年以前許多職工購買原產權單位的住房時,都是以優惠價或標準價購買的。所以,如果購買的是當初以優惠價、標準價購買的公房,那么就要確認該房屋是否已按成本價補足費用。按相關規定,以優惠價、標準價購得的房改房上市時,應該先補足標準價和成本價之間的差價。
5、市民不能買集體土地房屋。根據國家政策規定,集體土地上的農民房屋,只能在本鄉本土的范圍內進行,不能直接賣給城市居民。
6、鄉產權房屋又稱小產權房屋,需經國家批準征地開發,只有待土地性質由集體變為國有時,才能在二級市場上進行房產交易。目前,很多城中村的房屋以較低的價格吸引城市居民購買,聲稱可以辦理房產證。而實際上,此類房產證是鄉村集體發放的,不具備上市交易的條件。這類房屋一旦遇到糾紛或拆遷問題,購買者權益很難得到保障。
7、長期未辦房產證的房子。如果購買的房子已經有多年的房齡,而房主只有購房合同和發票,一直未辦理產權證,這類房產很可能因為開發商的問題,導致最終無法辦理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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