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程承包模式包括:
1、成建制的勞務分包,以企業的形態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承包勞務作業;
2、零散的勞務承包,指企業臨時雇用工人;
3、自帶勞務承包,是指建筑勞務分包公司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承包方式分別有:總承包、獨立承包、聯合承包。
1、總承包
總承包建設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
2、獨立承包
獨立承包所謂獨立承包方式,是指發包人(業主)并不將建設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發包給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自己負責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各自獨立對發包人負責。
3、聯合承包
聯合承包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經營的承包單位聯合起來承包一項工程任務,由參加聯合的各單位推選代表統一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共同對建設單位負責,并協調各單位之間的關系,是相對于獨立承包而言的承包方式。
承包需要承擔的風險
支付工程款風險在拖欠工程款初期,除催討外,應通過法律承認的函告方式催討,若無效果,應分析業主的融資能力、履約能力,明確其違約行為,進一步催討和索賠。可根據項目部資金周轉情況與發包方簽訂延期付款協議書。
對于無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款的業主,應采取措施控制項目在建過程,并通過法律渠道解決。變更價款風險若存在工程設計變更,極有可能導致價款發生變化,項目部應在變更確定后14日內,向發包人提交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并要求對方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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