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一:隱瞞房屋弊端 在二手房交易中,部分中介機構為了促成交易,隱瞞待售房屋的不利條件,如二手房房屋飲用水質不合格、水電僅為臨時的。帶領 買房 人實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機構的一項重要義務,但在諸如聯系不上出賣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況下,中介機構常會帶領買受人查看其他類似房屋作為替代,買賣雙方可能就房屋的裝修、使用狀況、周邊環境等問題產生爭議,影響合同順利履行。 情況二:未履行提醒、告知義務 二手房買賣合同 通常是由中介機構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內容,如價款金額、付款時間及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需要房屋買賣雙方協商確定。審判實踐中,部分中介機構或經紀人經驗不足,對相關事項未盡提示義務,導致雙方未進行充分協商,或未將雙方口頭達成的一致性意見載入合同。 情況三:不提示某些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風險 二手房的性質復雜多樣,除普通 商品房 外,法律對于 經濟適用房 、央產房、軍產房、 小產權房 、農村房屋等特殊性質房屋的交易有特別規定。部分中介 公司 審查不嚴,或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引發大量糾紛。在91件案件中,因房屋性質產生爭議的21件,占比23.1%,其中經 法院 認定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16件。 情況四:審查不到位 例如:在夫妻一方處分共有房屋的情況下,由于買受人通常欠缺相關法律知識,中介機構在一定程度上負有審查房屋真實權利人的義務,包括核實登記所有權人與出賣人是否一致,詢問所有權人的婚姻狀況,要求共有權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諾等。而有些中介機構未盡到對房屋權屬的審查義務,導致 買賣合同 在履行過程中出現障礙或者無法履行。 情況五:慫恿簽訂 陰陽合同 在二手房簽約之前,部分中介公司為了以較低的稅金吸引買賣雙方,制造出總價款較低的 網簽 合同,用于申報稅款,而包含雙方真實意思的合同用于實際履行,且未進行備案。這種操作方式給國家稅收造成了巨大損失,同時也給一些當事人惡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特別在房價大幅上漲之后,賣房人可能會以此為借口提出 合同無效 。 情況六:虛構 社保 、規避限購令 在交易的時候,存在少數中介機構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開具虛假社保證明。中介機構的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也由于整個交易建立在違法與欺詐的基礎上,買賣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確認為無效。 以上六種情況便是可以追究中介責任的,在二手房買賣的時候,買賣雙方都應該對此做核查,盡量避免此類事情發生,若真有發生,可以向法院提出責任申請。如果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律師的幫助,歡迎致電。
法律分析:二手房買賣出現糾紛中介有責任,中介承擔連帶責任。在二手房交易中,部分中介機構為了促成交易,隱瞞待售房屋的不利條件,如二手房房屋飲用水質不合格、水電僅為臨時的或者二手房買賣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機構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內容,如價款金額、付款時間及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需要房屋買賣雙方協商確定,以上情況出現都可以追究中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情況一:隱瞞房屋弊端
在二手房交易中,部分中介機構為了促成交易,隱瞞待售房屋的不利條件,如二手房房屋飲用水質不合格、水電僅為臨時的。帶領買房人實地看房是房屋中介
機構的一項重要義務,但在諸如聯系不上出賣人,承租人不看房等特殊情況下,中介機構常會帶領買受人查看其他類似房屋作為替代,買賣雙方可能就房屋的裝修、
使用狀況、周邊環境等問題產生爭議,影響合同順利履行。
情況二:未履行提醒、告知義務
二手房買賣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機構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內容,如價款金額、付款時間及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需要房屋買賣雙方協商確定。審判實踐中,部分中介機構或經紀人經驗不足,對相關事項未盡提示義務,導致雙方未進行充分協商,或未將雙方口頭達成的一致性意見載入合同。
情況三:不提示某些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風險
二手房的性質復雜多樣,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對于經濟適用房、央產房、軍產房、小產權房、農村房屋等特殊性質房屋的交易有規定。部分中介公司審查不嚴,或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引發大量糾紛。
情況四:審查不到位
例如:在夫妻一方處分共有房屋的情況下,由于買受人通常欠缺相關法律知識,中介機構在一定程度上負有審查房屋真實權利人的義務,包括核實登記權人與
出賣人是否一致,詢問權人的婚姻狀況,要求共有權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諾等。而有些中介機構未盡到對房屋權屬的審查義務,導致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障礙或
者無法履行。
當然,如果中介還出現給客戶簽訂陰陽合同,這也可以進行追責的。shqianyy
購房者可追究房產中介責任的情況有哪些一般中介會簽訂如果交易不成由違約方支付中介費。所以中介不還你中介費的做法不妥當的,中介方應該向違約的賣方主張中介費,所以你的中介費應該返還。另外你也可以像賣方主張違約,要求其雙倍返還定金。
二手房交易哪些情況可追究中介責任有時候交易二手房出錯是買家自己的責任,而有些時候確是因為中介的責任而導致產生麻煩,所以交易者不能一直為此“背鍋”,shqianyy那么到底哪些情況下,你是可以找中介追責的呢?
一:隱瞞房屋弊端
帶領買房人實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機構的一項重要義務,但在諸如聯系不上出賣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況下,中介機構常會帶領買受人查看其他類似房屋作為替代,買賣雙方可能就房屋的裝修、使用狀況、周邊環境等問題產生爭議,影響合同順利履行。
二:審查不到位
房產中介機構在一定程度上負有審查房屋真實權利人的義務,包括核實登記所有權人與出賣人是否一致,詢問所有權人的婚姻狀況,要求共有權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諾等。而有些中介機構未盡到對房屋權屬的審查義務,導致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障礙或者無法履行。
三:虛構社保、規避限購令
在交易的時候,存在少數中介機構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開具虛假社保證明。中介機構的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也由于整個交易建立在違法與欺詐的基礎上,買賣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確認為無效。
四:慫恿簽訂陰陽合同
在二手房簽約之前,部分中介公司為了以較低的稅金吸引買賣雙方,制造出總價款較低的網簽合同,用于申報稅款,而包含雙方真實意思的合同用于實際履行,且未進行備案。
這種操作方式給國家稅收造成了巨大損失,同時也給一些當事人惡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特別在房價大幅上漲之后,賣房人可能會以此為借口提出合同無效。
五:未履行提醒、告知義務
二手房買賣合同通常是用中介機構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內容,如價款金額、付款時間及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還有很多事情需要房屋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審判實踐中,部分中介機構或經紀人經驗不足,對相關事項未盡提示義務,導致雙方未進行充分協商,或未將雙方口頭達成的一致性意見載入合同。
六: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風險
二手房的性質復雜多樣,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對于經濟適用房、央產房、軍產房、小產權房、農村房屋等特殊性質房屋的交易有特別規定。部分中介公司審查不嚴,或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引發大量糾紛。
沒有中介機構購買二手房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房屋手續是否齊全 (查看房產證,土地證,個別地區還有契稅證)2、產權是否明晰無糾紛(是否有抵押,查封,離婚析產,繼承,共有權人狀況)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須注意:買賣不破租賃)4、土地情況是否清晰 (是否有土地抵押,查封等)5、市政規劃是否影響 (是否在動遷紅線內)6、房屋是否合法 (不要有違規搭建等,無法辦理過戶)。 7、單位房屋是否侵權 (福利分房等)8、水電氣暖物業費用是否拖欠,該房產內戶口必須遷移(特別是學區房) 9、合同約定是否明確 (違約賠償責任)如能注意到以上幾點,對于交易雙方,都是非常公平,安全合理的!
中介沒有詢問購房者家庭情況 導致購房者違約不需要詢問購房者家庭狀況的,可能需要了解賣房者家庭情況的吧!
買二手房遇到什么情況可以追究中介的責任 那么實際購房過程中,遇到哪些情況可以追究中介的責任呢?購房指南為您總結了六類情況。
情況一:虛構社保、規避限購令
在交易的時候,存在少數中介機構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開具虛假社保證明。中介機構的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也由于整個交易建立在違法與欺詐的基礎上,買賣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確認為無效。
情況二: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風險
二手房的性質復雜多樣,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對于經濟適用房、央產房、軍產房、小產權房、農村房屋等特殊性質房屋的交易有特別規定。部分中介公司審查不嚴,或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引發大量糾紛。
情況三:審查不到位
中介機構在一定程度上負有審查房屋真實權利人的義務,包括核實登記所有權人與出賣人是否一致,詢問所有權人的婚姻狀況,要求共有權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諾等。而有些中介機構未盡到對房屋權屬的審查義務,導致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障礙或者無法履行。
情況四:未履行提醒、告知義務
二手房買賣合同通常是用中介機構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內容,如價款金額、付款時間及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還有很多事情需要房屋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審判實踐中,部分中介機構或經紀人經驗不足,對相關事項未盡提示義務,導致雙方未進行充分協商,或未將雙方口頭達成的一致性意見載入合同。
情況五:慫恿簽訂陰陽合同
在二手房簽約之前,部分中介公司為了以較低的稅金吸引買賣雙方,制造出總價款較低的網簽合同,用于申報稅款,而包含雙方真實意思的合同用于實際履行,且未進行備案。
這種操作方式給國家稅收造成了巨大損失,同時也給一些當事人惡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特別在房價大幅上漲之后,賣房人可能會以此為借口提出合同無效。
情況六:隱瞞房屋弊端
帶領買房人實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機構的一項重要義務,但在諸如聯系不上出賣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況下,中介機構常會帶領買受人查看其他類似房屋作為替代,買賣雙方可能就房屋的裝修、使用狀況、周邊環境等問題產生爭議,影響合同順利履行。
(一)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
約定條件是指消費者與開發企業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在此情況下,法律更注意強調交易雙方的意思自治原則,充分尊重交易雙方當事人的約定。
根據《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退房的具體條件,且消費者又能證明該退房條件成立,購房者就可以拒絕收房。例如,雙方約定收房時要完成精裝修否則購房者可以拒絕收房,如果開發商交付的是毛坯房,購房者當然有權拒絕收房并要求開發商稱單位與責任。
(二)達不到法律規定的交付使用條件
我國法律規定,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未取得《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測繪成果表》等“兩書一表”的樓房,購房者可以選擇拒收房屋,相關違約賠償責任應由開發企業承擔。
其中消費者最重視的、較難把握的是房屋的質量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房屋質量問題分為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和非房屋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在處理時,也是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的。因為憑外表觀察往往很難確定房屋主體結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如果開發商不能出示質量驗收合格證,那么購房者當時就可以拒絕收房。如果開發商能夠出具合格證,那么購房者可先收房,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購房者可以退房并要求開發企業賠償經濟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如果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消費者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退房)。這里所講的 “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有以下幾類情況:室內有害氣體及放射性物質超標、噪聲超標等,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要由法院來認定。
至于其他的一般性問題,如一般性的漏水、細小裂縫等,購房者可以選擇先收房但與開發商簽訂協議將房屋質量問題的解決約定出來,雙方協商解決,要求開發企業在一定工作日內完成維修工作。
總之,如果開發商沒有達到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的收房條件,購房者可以依據法律和合同約定拒絕收房,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者開發商缺德了法律規定的合格證明,但購房者仍認為存在問題的,可以有條件的收房,也就是與開發商協商解決辦法,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等解決問題,或者請專業機構鑒定,根據鑒定結果來確定是否退房。
6種情況買房也能退
一、延遲交房
一般超過3個月開發商還不能交房,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要求雙倍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二、沒有產權證
由于開發商方面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無取得房屋的產權證,如果有這樣的退房條件,就可以要求退房。
三、開發商證件不全
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規操作,與買房人簽訂的合同就無效。
四、面積誤差超過3%
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賠利息。
五、主體結構質量有問題
地基沉降超允許值、鋼筋混凝土結構變形、磚石結構強度等質量問題,檢測機構核驗屬質量不合格的。
六、開發商擅自變更設計
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開發商“五證”不全的、未經購房者允許私自更改樓房規劃設計的、超過合同約定時間沒法辦理產權證的、開發商逾期交房催促后仍交不了的、房屋出現重大質量問題的、房子被開發商拿去做二次抵押的,房屋面積差超過3%的,都有權選擇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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