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過戶需要繳納哪些費用
國有土地過戶需要繳納的費用:
1、契稅:90平方米以下首次購房的按1%繳納;90—140平方米按房價1.5%繳納;140平方米以上按房價3%繳納;
2、營業稅:房屋產權取得滿五年的免征,未超過五年的按房價5.5%繳納;
3、土地增值稅:房屋產權取得滿五年的免征,未超過五年的按房價1%繳納;
4、所得稅:房屋產權取得滿五年的免征,未超過五年的按房價1%或房屋原值—房屋現值差額20%繳納。(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稅完稅額計算)
5、房屋交易手續費:按房屋建筑面積6元/平方米交納;
6、房屋評估費:按評估額0.5%繳納;
7、土地變更費:按土地使用面積0.5元/平方米繳納。
國有土地證過戶分兩種情況:
1、若國有土地系劃撥性質的,不能直接過戶,需要先改變土地性質;
2、若國有土地系出讓性質的,能過戶。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過戶程序:
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約定建筑物轉讓的內容;
2、向縣以上國土部門提交轉讓申請;
3、國土部門依法審查批準,審查內容為是否符合轉讓條件、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4、受讓方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經批準不需辦理出讓手續而將轉讓費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5、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有關稅費;
6、登記發證。
劃撥土地過戶時需要的證件和資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企事業單位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法人代表身份證)
3、房屋權屬證書;
4、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買賣合同、互換合同、經公證贈與合同、分割協議、合并協議、入股協議、分立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5、國土部門批準轉讓文書。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過戶程序:
1、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約定建筑物轉讓的內容;
2、向縣以上國土部門提交轉讓申請;
3、國土部門依法審查批準,審查內容為是否符合轉讓條件、與出讓限定條件有無實質性沖突、是否改變土地用途、成交價格是否合理,必要時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估價;
4、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等有關稅費;
5、登記發證。
綜上所述,在我國可以對國有土地使用證過戶。首先要與賣方達成一致協議,并簽訂協議書。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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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土地使用權賣方需要交哪些稅呢
法律分析:1、營業稅,按照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2、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分別按照5%和3%的稅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3、土地增值稅,按照累進稅率征收土地增值稅。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二十款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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