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法律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有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向人民法院申請辦理離婚財產保全,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財產保全的期限,如果是訴前財產保全的,保全的期限為三十日,申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起訴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訴訟中申請保全離婚財產的,保全的財物種類不同,對應的保全期限也不同,以案件的實際情況為準。,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離職后可以全部取出住房公積金,職工可以攜帶解除勞動關系合同、有些地區還需一并攜帶失業證、身份證辦理提取。部分地區對離職的提取具有時間限制:有2年內不得提取、2年內再就業才能提取等要求。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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