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售他人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擅自出售他人房屋合同無效。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只有房主可依法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主是該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有權處置該房產,其他人無權處分他人的財產。1、如果房屋產權人同意出賣房屋,通過其對非產權人行為的追認,則非產權人與買受人之間的合同是有效力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房屋所有人對原合同不滿意,還可以與買方重新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對合同各項內容重新協商。2、如果非產權人是為了房屋產權人的利益而擅自處分房屋的,可以不追究非產權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產有效嗎
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產一般無效,當事人事后不予追認的可以收回房權;未經房屋按份共有人同意簽訂買賣合同對自有份額有效,超出其份額的處置無效,但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應當認定為有效。
賣房需要配偶簽名嗎
如果所賣房屋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需要夫妻共同簽字同意的。
如果所出售的房屋是夫妻個人財產或是出售房屋對方符合善于取得條件的,即便單方簽字出售也是有效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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