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優先權是什么 所謂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是指原租賃期間屆滿后,出租人將 房屋出租 的時候,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優先于他人承租房屋的權利。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承租人的法定權利,無須當事人事先約定。《 民法典 》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關于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優先購買權發生的前提。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只能發生在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時。 (2)出租人的通知義務。出賣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以便承租人考慮是否購買。 (3)優先購買權發生的要件。承租人僅僅是在同等條件之下才享有優先于他人購買租賃房屋的權利。 (4)承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對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沒有加以明確。我們認為,優先承租權在司法實踐中也應當得到承認。原因在于:規定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價值取向在于保護承租人的基本生存權利,那么在涉及承租人基本生存權的保護之時,法律就應當繼續貫徹這一立法價值取向,承認承租人優先承租權。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七條【委托拍賣情況下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八條【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 房屋買賣合同 的效力不受影響。 以上就是網小編總結的相關內容,如果對本文章還有什么不能夠理解的,可以通過網 找律師 進行咨詢指導,他們能夠直接的告訴你的答案。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法律分析: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出租人出賣租賃房,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優先購買權的適用:
(1)僅限于房屋租賃場合;
(2)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權的,承租人可主張該房屋買賣無效;
(4)在轉租的場合,次承租人與承租人都有優先購買權,二者發生沖突的,前者優先于后者、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