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后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關于“未依法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即沒有權屬證書的房產在法律上所有權不能轉移,關鍵是當事一方是否具有完全房產所有權...
《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眾所周知,房屋買賣分為兩道程序:一是雙方就買賣房屋經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當事人之間發生債的法律關系,雙方均受合同的約束;二是雙方依合同履行義務。買受人應依約支付價款,出賣人應將房屋交付買受人并辦理過戶登記,將房屋所有權轉移于買受人。
可見,合同關系是因,過戶登記、轉移所有權是果。過戶登記能否進行、所有權能否轉移只是合同能否得到完全履行的問題,與合同的效力無涉。以房屋沒有取得權屬證書、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為由反推合同無效是顛倒因果關系,不符合交易的順序與邏輯。
《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
法院查封的房產買賣合同有效嗎
法院查封的房屋買賣有效合法,但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國家機關對房屋采取查封等強制措施不影響已成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經國家機關或者申請強制措施的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一審法院辯論結束前強制措施已經解除的,可以認定買賣合同有效,但買受人不能要求出賣人強制履行轉讓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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