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工程量增加
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時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導致工期的增加。這種情形下,工期自然順延。
2、發包人變更設計
若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變更設計,則因發包人變更設計而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期間應當從工期中扣除,即順延相應的工期。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
若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則從發包人提供這些施工必須資料之日起算工期。
4、發包人未按約支付工程款
一般來說,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約定發包人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進度款。若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有權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5、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銜接不當
實踐中,通常存在發包人將部分工程如鋼結構工程、消防工程、水電工程、空調工程等直接分包給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給指定的單位施工的情形。
6、工程質量鑒定
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對工程質量的鑒定可否作為順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為判斷標準。
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可歸責于承包人的意外事件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主張工期順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三條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法律分析:單位可以主張工期順延的情況:1、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提供符合要求的圖紙的;2、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3、發包人或者監理未及時發出指令、確認或進行答復的;4、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增加的。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十條 (一)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按照經發包人認可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變更,需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后方可施工。(二)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審核同意后調整合同價款。(三)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以下情況公司能主張工期推遲: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提供圖紙及施工材料;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支付預付款、進度款;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四條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五條
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可以相應順延。📝發包人違約發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的。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的。📈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的。🚰停水、停電、停氣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的。🌪️不可抗力發生不可抗力。📄其他情況專用條款中約定或者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確認方法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生后14天內,應將延誤的工期向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的14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視為報告要求已經被確認。經工程師確認順延的工期應該納入合同工期,作為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工程師的確認結果,則按合同規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