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房可以買賣。具體可售公有住房范圍,由各地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法律依據:《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
一、各地要進一步明確可出售公有住房和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圍。城鎮成套現有公有住房,一般除按照規劃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黨政、科研機關及大專院校內與機關、辦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住房;嚴重損壞房、危舊房;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屬于可售公有住房范圍。具體可售公有住房與不宜出售公有住房范圍,由各地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二、凡屬各地房屋管理部門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規定不宜出售的外,均應向有購房意愿的現住戶出售。各國有單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原則上應按照上述要求向本單位職工和正常工作調離的非本單位現住戶出售。鼓勵單位向職工出售現住房的具體規定,由各地人民政府確定。
法律分析:1、對于公房來說,個人是不得買賣甚至出租的。后來國家出臺了房改政策,允許個人將該種類型的房屋買下產權,變成了房改房、已購公房。出售房產時,房屋的產權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在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時,也要全部到場。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場,需出具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簽章。2、現在禁止出售公房的范圍:以低于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3、處于戶籍凍結地區并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二)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三)處于戶籍凍結地區并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四)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五)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七)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八)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