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專業分包有哪些內容?
①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單位的;
②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③專業工程分包人再次實施分包的;
④分包工程承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⑤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擴展資料
根據《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內容如下:
1、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筑法》的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2、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筑法》的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3、根據工程分包常識,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根據工程分包常識,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專業工程分包
建筑法關于勞務分包的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建筑法》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一、勞務分包的形式是怎么樣的
自帶勞務
自帶勞務承包。指企業內部正式職工經過企業培訓考核合格成為工長,勞務人員原則上由工長招募,人員的住宿、飲食、交通等由企業統一管理,工資由企業監督工長發放或由工長編制工資發放表由企業直接發放。
零散勞務
零散的勞務承包。指企業臨時用工,往往是為了一個工程項目而臨時招用工人。
成建制勞務
成建制的勞務分包。指以企業的形態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處分項、分部或單位工程地承包勞務作業。
二、勞務分包合同協議書需要包括哪些內容
1、工程承包人的主要義務
2、勞務分包人的主要義務
3、保險
4、勞務報酬
(1)勞務報酬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任何一種:
(2)勞務報酬,可以采用固定價格或變動價格。采用固定價格,則除合同約定或法律政策變化導致勞務價格變化以外,均為一次包死,不再調整。
(3)在合同中可以約定,下列情況下,固定勞務報酬或單價可以調整:
5、工時及工程量的確認
6、勞務報酬最終支付
(1)全部工作完成,經工程承包人認可后14天內,勞務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遞交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進行勞務報酬的最終支付。
(2)工程承包人收到勞務分包人遞交的結算資料后14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工程承包人確認結算資料后14天內向勞務分包人支付勞務報酬尾款。
(3)勞務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對勞務報酬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合同約定處理。
三、分包勞務合同的成立要件
1、分包雙方要分別具有發包勞務的資格和完成工程項目的能力。
2、分包的意思是分發包人、分承包人協商一致的且內容必須真實合法。
3、分包的勞務必須是國家法律和公共秩序允許分包的。
4、分包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必要時還須公證。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什么是工程分包?分包工程范圍有哪些
工程分包的規定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勞務分包給其他工程承包單位完成的活動。
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為專業工程分包與勞務作業分包。
(一)、分包工程的范圍
總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可以采取兩種方式完成合同:一種是全部自行完成,另一種是將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承包單位完成。采取后一種方式的,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如果是施工總承包,其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二)、分包單位的條件與認可
《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這種認可應通過兩種方式:
(1)在總承包合同中規定分包的內容;
(2)在總承包合同中沒有規定分包內容的,應當事先征得建設單位的同意。但是,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可不經建設單位認可。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須經建設單位認可,不等于建設單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對于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作出拒絕或者采用的選擇。
(三)、分包單位不得再分包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規定,除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外,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勞務作業承包人都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四)、轉包和違法分包的界定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轉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許的,但必須依法進行。違法分包同樣是法律禁止的行為。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新建筑法對于分包的規定是什么?
不是什么新建筑法,而是2014年8月4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 建市[2014]118號
該管理辦法第九條明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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