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方式有哪些?
國家收回 土地使用權 方式有哪些? 1、 行政處罰 性"收回"方式。 該方式是指因土地使用權人違反法律 法規 禁止性強制條款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2、土地使用權使用期滿"收回"收回方。 國有土地使用權在與使用權人簽訂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就依法約定了土地使用年限,當使用年限期滿前使用權人沒有申請續期的,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政府將土地"收回"的行為。 3、法定事由"收回"方式。 該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因發生某種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事件,而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 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方式條件有哪些?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 土地出讓 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1項、第2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根據《 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收回方案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有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市國土資源局擬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收回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圍、面積、權利狀況; 2、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 3、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表及調查報告; 4、詳細的土地補償標準和金額; 5、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收回國有土地的程序 收回國有土地需要經過以下幾個方面的程序:擬訂收回方案、聽證、報批、下達決定書、 注銷登記 、補償等。 (1)擬訂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或縣級人民政府的批準調整用地的文件,擬遷移、解散、撤銷、破產的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請或者土地管理部門決定收回的處理意見,擬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并將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并告之聽證的權利。 (2)聽證: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內向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聽證申請后,應該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內組織聽證。 (3)報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聽證后規定的一定期限內,將所擬訂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連同聽證結果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4)下達收回決定書。根據市或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向原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同時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復議和提起 訴訟 權利。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后若干期限內(按照《 行政復議法 》規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起訴。 (5)注銷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后,由原登記發證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國有 土地使用證 ,并發布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對于出讓的土地,還應當依法終止國有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 被收回土地已經設定 抵押 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權之前,由抵押人與 抵押權 人協商解除 抵押合同 ,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 原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抵押權人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提出異議的,不影響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行政行為的執行。 (6)補償:因使用期屆滿,無償取得 劃撥土地使用權 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因土地使用權人違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不予補償。 對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權人負責補償。 采用貨幣補償的,其補償標準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在評估的基礎上,依據實際使用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涉及地上物處理的,按照《城市房屋 拆遷 管理條例》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土地使用權國家是有權利收回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收回公民的土地必須要有正當的理由,這樣才算是合法的,所以,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時候一定要先通知,不能強行,任何時候都要以合法的程序來解決。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使用范圍是什么?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使用范圍是什么? 有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使用范圍,包括無償收回以及有償收回的 無償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無償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五)兩項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等5種情形。具體內容包括: 1、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2、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核準報廢的; 3、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連續二年未使用土地的; 4、未按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規定的,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5、經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占用基本農田的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國務院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上述5種情況,第1、2兩種和第3、4種情況在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時,采取的方法不相同: 收回第1種和第2、第5種情況下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土地管理的一種行政措施,可以按照《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第五條規定辦理,即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下達《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國有 劃撥土地使用權 ,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當事人按期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5種情況必須特別注意,“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只能是國務院,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沒有這一批準權。 而第3項則是因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后,連續兩年未使用土地造成的違法行為,收回這類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對當事人實施 行政處罰 ,以此事達到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目的。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當事人不履行處罰決定,可以由實施行政處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 強制執行 。 第4項屬于違反法律規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違法行為,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采用行政處罰的辦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有償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有償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具體內容包括: 1、為了供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收回上述2種情況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再繼續再使用土地,因而必須對土地使用者給予適當補償。補償的法律 法規 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已成立土地儲備機構的地方,收回土地使用權工作可以由土地儲備機構具體實施;未建立土地儲備機構的,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解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問題。土地儲備機構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用地者達成收購補償協議后,還必須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劃撥土地使用權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終止,是指因法律規定的原因致使受讓人喪失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終止的原因是什么?在土地使用權終止會得到補償嗎?下面就跟隨我來詳細了解吧! 土地使用權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了導致受讓人土地使用權終止的四種原因: (1)使用年限屆滿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2)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3)因逾期開發而被無償收回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4)土地滅失 土地滅失,是指由于自然力量或人為造成原土地性質的徹底改變或原土地面貌的徹底改變。如因地震或戰爭而使原有土地變成湖泊或河流等。土地滅失,導致土地使用權客體喪失,受讓人因此而終止其土地使用權。 以上就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有關知識,如果您還有更多的疑問,可以咨詢專業律師,或者直接委托律師幫您擺脫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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