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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購借名買房有哪些風險,是什么?(別人用我身份買房我有什么風險)

首頁 > 財產房產2023-12-10 11:31:14

借名買房有什么風險?

借名買房的風險
1、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屢屢因名義產權人反悔,導致出資人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2、借名購買普通房屋的,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方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
3、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給實際出資人的行為提出異議。如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規定提出異議,否認借名買房的事實,要求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4、房產被名義購房人轉讓或者抵押或者被法院強制執行。
借名買房注意事項1、弄清房屋性質
當購房者打算借別人的名字購買房屋之前,一定要把自己所購買房屋的性質是怎樣的給了解清楚,要看房屋是否能上市交易,借名購買是否違反國家政策性規定,防止將來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2、簽署協議約定權責
只要購房者打算用別人的名字去購房,那么對于購房者來說都是會有一定的風險的,所以當購房者用別人的名義買房之前,購房者借名都應委托專業的律師起草并簽訂借名買房協議,約定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果首付款是以被借名人的名義繳納的,借名人匯款時,一定要備注匯款用途是與“代本人支付購房款”有關。
3、保留證據
不管購房者借的誰的名義去購買的房子,購買者在委托別人幫忙購房的時候,都應該保留一些相關的證據,一般來說,購房者應該注意保留雙方洽談、簽訂借名買房協議時的證據,如邀請朋友作見證、進行錄音錄像等。另外,首付款匯款單、按揭還款單、完稅證明、登記費用繳納證明等一定要保存完好。

什么是借名買房?有哪些風險?

什么是借名買房?有哪些風險?

一、關鍵詞:借名買房、事實認定、法律風險

近年來,隨著房價的不斷上漲,因借名買房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據裁判文書網統計,僅2020年一年因戶口問題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就有近2600余起。那么,什么是借名買房?借名買房有什么法律風險呢?

二、重點

第一,什么是借名買房?

借名買房合同并不在新頒布的《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的19種典型合同中,屬于非典型合同。一般而言,“借名買房”是指一方當事人與他人約定,借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但由當事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他人在符合約定條件時將房屋轉移登記的行為。其中的一方當事人為借名人,他人為出名人。借名買房是一種典型的“名實不符”的行為,房屋登記在出名人名下,而房屋相關權益應由借名人享有。

第二,證明借名買房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一般而言,借名買房發生在親友之間,借名買房的書面證據較少。生效裁判文書顯示,在缺之直接書面證據的場合,法院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借名買賣合同關系,一般需要考慮的要件事實為:雙方關系、出資主體、房屋使用、證件資料保管、是否存在借名協議及雙方陳述的合理性。在認定證據的真實性上,往往綜合全部證據內容、證據間的關聯性,結合借名買賣合同的特點,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進行綜合認定。因此,可以說,在缺乏書面直接證據比如借名買房協議的前提下,法院往往根據在案證據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另外,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根據證明規則,主張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存在的一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證明責任。因此,借名人須要格外注意,不斷增強證據意識。

第三,借名買房的合同效力如何?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實;(三)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因此,借名買房合同只要符合上述規定,就將被認定為有效。相關裁判文書網站公開的生效文書也顯示,一般借名買房合同都以有效為原則,以無效為例外。這種例外一般是因為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或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等所致。

第四,借名買房有哪些風險?

1、無法被認定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的風險因為借名往往發生在親友之間,證據意識較弱,多數案件無書面協議,查清事實較難。生效判決顯示,判斷借名買房合同關系是否成立往往根據案情進行綜合判斷,因此,在證據不充分的前提下,存在無法認定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的風險。

2、被認定為合同無效的風險。如前所述,借名買房合同以認定有效為原則,無效為例外。對有規避政策、冒用身份、轉移財產等目的的借名買房協議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可能。

3、存在著無法履行的風險。即便借名買房協議能夠被證據證明成立且有效,在借名人重新拿回房產的過程中,還存在著諸如房屋已被抵押或查封,導致無法過戶的障礙。

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在實踐中,借名買房通常會面臨以下法律風險:
(一)如果登記購房人反悔,事實購房人若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
(二)如果登記購房人有對外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賣該房產;
(三)如果名義產權人意外死亡,該房屋可能會因為繼承關系而被其他人繼承;
(四)如果銀行最后查實實際購房人與借款人不是同一個人,銀行也可以依據貸款合同的有關規定,要求提前解除貸款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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