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房屋認購書注意哪些事項
房屋認購書就是當購房者和開發商進行一步初步確認之后,就可以簽房屋認購書了,那么在簽訂房屋認購書的時候要注意哪些事項?
要注意關于面積的條款:購房者在簽訂購買現房合同時在此條款中要求寫明建筑面積,建筑面積中含共用面積的組成部分及具體平米數、使用面積平米數、建筑面積與使用面積的比例;另外,所購樓房的樓號、房號、單元在整幢樓中的位置示意圖、單元的平面圖也應在合同中寫明或作為附件。
要注意關于價格收費付款額方面的條款:在一般合同中,價格條款應是比較明確的,每平方米多少元錢。發展商要求購房者付出的各種款項、稅費,購房者都可要求售房方出示有關的規定和證明文件,對于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據的收費,如發展商聘請律師的費用、委托中介費、銀行手續費等,購房者有權拒付。
要注意有關房屋質量的條款:購房者在簽合同時一定要詳細地把質量要求寫進合同。如:臥室、廚房、衛生間的裝修標準、等級;建材配備清單、等級;屋內設備清單;水、電、氣、管線通暢;門、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級等等上下內外的質量要求都應涉及到。同時合同中還可以規定房屋的保質期、附屬設備保質期等。
在選好房源,談妥價格后,便是該去簽訂認購書了,這個時候還得交付一定額度的定金,開發商此時會把有關的資料和相關文件交給你,并講清項目進展情況。
簽訂認購協議書有約束力嗎
很多購房者認為,在整個購房過程中,只有最終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有效合同,而認購書并不是正式合同,充其量也就是意向書而已,并不具備合同的約束力,因此,認購書中所列定金罰則自然也沒有約束力,因此在簽署認購書時置認購書中的有關違約責任于不顧,致使在認購書的履行當中出現了不少糾紛。那么,究竟認購書具有何種法律性質,如何認定其法律效力,我們可以從以下方面加以分析。
認購書是一種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約的預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存在也符合我國現有法律規定。按照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了有效合同具備的四個構成要件:
1、合格的主體;
2、真實的意思表示;
3、內容合法,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形式合法。分析認購書不難看出認購書具備上述合同構成的四個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簽署,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相應約束力。
簽購房認購書要注意什么?這4點很重要!
大家在買房子的時候都要簽購房認購書,認購書是在簽正式的購房合同前簽定的。大家在簽購房認購書時一定要對所購買的房子了解好,確保房源無任何問題。對雙方達成的約定要寫明,對雙方初步達成的意見寫明。那么,簽購房認購書要注意什么呢?下面小編就給大家具體的講一講,一起來看看吧!
規避受牽制條款
大家在簽定購房認購書時,一般都是把約定雙方的一些內容寫進去,如果購房人自己想簽訂認購的話,則要避免認購書中的受牽制條款。前些年的認購書中往往有這樣的條款:購房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簽訂合同的,開發商所收定金不予退還。但不簽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種,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體條款上達不成協議。這種情況不能完全將過錯就歸結于購房人。但因為該條款的存在,開發商往往以此威脅購房人。如果由于各種原因必須簽訂認購書的話,應當避免該條款的出現。建議購房人要求簽訂認購書示范文本,該文本充分保護了購房人的利益。
不要簽認購金沒收或不予退還
現在無論是買新房子還是買二手房,都是要交一些定金的,并且在認購書中寫明如果因為買方原因取消購房,認購金是不退還的。購房者不要與開發商約定預付款或認購金予以沒收、不予退還等條款,這種條款實際上針對購房者單方違約的違約金條款,開發商這里有個圈套,購房者只要沒有與開發商簽訂正式買賣合同,不論什么原因都算購房者違約,開發商就要沒收認購金,不予退還。
將保留承諾寫進認購書
一些大的樓盤,或是口碑好的樓盤的房子都是供不應求的,開發商答應為購房者保留價格或房號的,要將保留承諾寫進認購書,如此價格保留10天,此房號保留10天。此時還要注意,這種保留是開發商的單方承諾,如果開發商沒有兌現承諾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不要把這種保留簽訂成購房者在10天之內必須購買的義務。
注意認購協議書中權利義務的對等性
簽購房認購書,是對買賣雙方的相互約束,并不是對哪一個方面的。合同中體現的基本原則就是自愿平等,換個角度說,即各方當事人應當在認購協議中規定必要的義務,雙方的義務都是圍繞合同目的的實現而確立的,任何一方的義務不能過多也不能過少。目前多數的認購書都是開發商提供格式合同,對購房者的限制較多,而開發商基本不承擔責任。為了避免一方責任傾斜,在簽訂協議時要注意加上限制開發商行為的條款。
大家在簽購房認定書時,一定要看好里面的內容,要確保都是對自己有利的內容,也要有對開發商約束的內容,總之就是要保護好自己的利益。好了,以上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于簽購房認購書要注意什么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給您帶來幫助!
簽訂房屋認購需要注意什么
1、簽約前認真閱讀條款。
簽訂認購書之前,簽約前,認真閱讀認購書條款,最好事先研究《商品房買賣合同》,然后再決定是否簽認購書;
應要求出賣人提供正式的、供簽約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認真研究出賣人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全面、細致地與出賣人就合同條款及其他重要的事項進行協商,確認自己購買房屋和將來能順利履行合同后,才決定簽訂認購書。
2、認購書中必須出現房屋詳細信息。
認購書的認購對象是房屋,所以房屋的詳細信息必須要出現在認購書中,包括房屋的地址、認購房屋的樓棟號、單元號、房間號、朝向、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公攤面積等信息。這也是避免一房二賣的一個方法。
3、謹慎填寫交易雙方基本情況。
交易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雙方的姓名、地址、電話、證件號碼等。對于購房者來說,這里要尤其注意賣方的名稱是開發商還是代理公司。如果是第三方銷售代理公司,則應該在認購書中注明為代理關系。一旦后期出現什么問題便于追責。
4、調查清楚開發商資質和樓盤預售證。
簽訂認購書本來就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所以更應該認清開發商的資質和樓盤的品質。對于樓盤,除了購房者自己的了解和調查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看它是否具備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有證與無證的區別相信大家也很清楚,有了預售證,簽訂認購書的信心便又增加了一分。
開發商無證銷售的行為雖然不影響認購書的效力,但還是對開發商的資質問題有一定的影響。而且購買沒有預售證的房子,即使簽了合同,也無法辦理網簽、過戶,更無法獲得不動產證。
5、約定清楚房屋價格和付款方式。
房屋的價格包括單價和總價,不能使用特價、均價等模糊字眼,付款方式則包括全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等。每一個數字,每一個金額都要認真核對,防止因粗心造成的資金損失。
6、開發商承諾要寫進認購書。
大多數購房者在購房的時候,開發商都會給予一定的優惠、贈送面積等承諾,這些都可以在認購書中體現,后期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時照樣也可以寫進去,以防開發商變卦。當然在這里最好也要對違約的處理辦法作出一些規定。
7、違約責任要提前約定。
合同類性質文書的簽訂都是為了對雙方有一個約定,以及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方法確定。認購書也不例外,在認購書中除了要交代清楚自己的關注點之外,比如商品信息,交易詳情或者資金往來等內容,更要約定清楚風險處理方法,對雙方進行約束,減免出現損失時的風險系數。
8、小心認購書中的“陷阱”條款。
陷阱條款,或者說是不合法、不合理條款,這種情況存在的樣式太多,列出幾種常見的來做分析。在實際填寫認購書的時候就要多長個心眼兒了,認真閱讀,有異議者要及時提出,作出適當的處理。
認購書包含哪些內容?
一般情況下,認購書包括以下基本條款: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房屋基本情況、開發商銷售資質、價款和付款方式、定金相關協議。
1、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
賣方,即開發商名稱、地址、電話、銷售代理方名稱、地址、電話;買方,即購房者姓名、地址、電話、身份證件種類。
2、房屋的基本情況。
包括樓盤地址、認購房屋的樓號、樓棟號、房間號、朝向、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公攤面積。
3、開發商銷售資質。
認購書中應當有房屋的屬性(現房或期房),開發商的預售/銷售許可證編號,土地使用證等內容。
4、價款與付款方式。
認購書中,這一部分占據了比較大的篇幅,內容包括房子單價、計價面積類型、總房款、付款方式(全款、分期、貨款或其他方式)。
5、定金。
在認購書中約定定金的金額、付款時間、違約責任、違約處理方法、簽訂合同的日期等。
簽購房認購書要注意什么問題
法律主觀:
購房者簽認購書要注意以下事項:
1、明確認購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2、審查開發商是否具備商品房銷售條件;
3、明確協議條款,包括買賣雙方基本情況,房屋基本情況,買賣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條款等。
法律客觀:
既然認購書具有法律效力,購房者就不能聽開發商忽悠隨便簽訂認購書,那么,簽訂商品房認購書需要注意的問題有:1、使用《商品房認購書》示范文本目前各樓盤出示的認購書都是由開發商或售樓方自己制定的格式合同,不少消費者缺乏有關法律常識,售樓方和開發商方面處于強勢地位,在認購書中常設置一些有利于售樓方的條款,消費者稍不留神,就會吃虧。因此,購房者最好提前準備,使用規范的文本。2.約定《商品房認購書》“退出”條款由于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時,樓盤的一些細節尚未明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很多條款都沒有明確,很多不確定性因素都可能導致難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例如申請貸款不被批準等,因此必須約定“退出”條款,以保證在消費者沒有過錯的時候能夠隨時“退出”。3.明確“定金”字樣,謹慎交付定金一旦開發商或房地產銷售公司出現違約,購房者要求開發商或銷售公司解除商品房認購書,并全額退還已經收取的款項。如果是定金,是可以要求雙倍返還。但如果是“訂金”就不能要求雙倍返還了。因此購房者要仔細看清楚是“定金”還是“訂金”,防止開發商偷換概念,這樣一旦出現違反約定的情況,消費者才能證據充分地要求對方雙倍返還款項。4.認購書不應將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根據《擔保法解釋》第4條規定,如認購書中將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談不成的情況下,定金歸與開發商。因此,認購者應當避免將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條款,明確規定定金只作為本認購書的履行擔保。綜合以上幾點,購房人在簽訂認購書或者定金合同之前,應該對商品房的實際情況進行實地詳細的考察,最好聘請專業的購房律師陪同。在購買商品房時也應當有意識地抵制顯失公平、違背誠信的條款,對任何合同的訂立都應當嚴格審查其內容,而對于某些暗含風險的條款則應當經過慎重分析后選擇接受或者拒絕,避免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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