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房東想要 解除合同 的,方式如下: 1、房東和租客協商一致的,可以 解除租房合同 ; 2、 租房合同 法定或約定解除條件成就時,可以解除合同。 《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6868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 租賃合同 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租賃合同何時解除:1、租賃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一)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2、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的情況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四)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五)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六)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七)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現實中,《房屋租賃合同》通常都明確約定了租賃期限,但由于各種原因而提前終止或者解除的屢見不鮮。出租方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往往設定對自己有利的條件,以便在出現對自己不利的情況時得以提前解除或者終止合同。常見的如租金上漲過快,出租人按原合同履行將面對租金損失的事實時,出租人會不惜代價尋找借口甚至寧愿通過支付違約金來達到解除合同的目的,以便和第三方簽訂租金更可觀的新合同。作為承租人,要想在租賃期間避免合同被隨時解除或者終止,除了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支付租金、使用租賃房屋等義務外,在合同的簽訂上要盡可能細化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條款,最大限度的限制出租方設定提前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條件,并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程序性條款,如設定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提前多少時間、以什么方式通知作為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等。只有這樣,才能更有效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房屋租賃合同也是如此。但是在房屋租賃糾紛中,承租人違反合同的情況屢屢發生。這個時候出租人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再受到更多的侵害,則可能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那么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呢協商解除,當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時候,雙方可以協商,盡量的減少雙方的損失,和平的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約定解除,一般在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會約定有租賃期限、違約責任,或是合同的解除條件,當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時,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規定,當達到某種條件,一方當事人享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對于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當承租人出現擅自轉租租賃房屋、利用承租的房屋從事非法活動等情形時,出租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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