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不屬于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1、建設工程索賠依據
建筑公司工商登記資料、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增減補充合同、工程預決算報告、工程付款支付憑證、工程驗收、結算憑證、質量檢驗報告等。
2、建筑工程的索賠法律法規
《民法總則》、《合同法》、《建筑法》等涉及工程索賠的條款,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各種示范文本,也可以作為行業慣例,作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民法總則》規定了違約與侵權的原則性規定。
《合同法》不僅有原則性規定,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則對違約導致的索賠責任作了詳細的規定。
承包商必須要有專人研讀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條款中的索賠依據,并利用這些依據合法地開展施工索賠,獲得該得的利益或減少損失。
建設工程的定義與索賠時效
1、建設工程的定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發包人(業主)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的過程中付出了額外的費用或造成了損失,承包人要求發包人補償費用或賠償損失的行為。引起索賠的原因,即為索賠事件。
2、建設工程索賠時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時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索賠方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約定期限內不行使索賠權的,視為放棄索賠權利,索賠權歸于消滅的合同法律制度。約定的期限即索賠時效期間,一般為28天。
該種索賠時效,屬于消滅時效的一種。
建設工程索賠的程序:1、承包商遞交索賠意向書;2、承包商繼續施工,同時準備索賠材料;3、提交索賠文件;4、工程師審核索賠文件;5、工程師作出處理決定;6、業主審查索賠處理;7、承包商是否接受最終索賠處理決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四條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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