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的工傷誰負責
在現下社會,一些建筑公司承包了某個工程項目后,往往會將該工程分包給其他公司,而其他公司也有可能將工程再次分包給另外的公司...這樣就形成了多層分包。然而建筑工程層層分包轉包的做法往往會存在一些法律風險,例如:建筑工程層層分包后,工地上的工傷誰負責?我收集了資料,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工地上的工傷誰負責 1、工地上工傷由包工負責,除包工承擔一定責任外,轉包方應負有同等的賠償責任,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 2、如果購買了工傷保險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相關案例 【案情簡介】 新余一家建筑公司承包當地一工程后,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他人,并經多次轉包。
2011年3月24日,一施工人員在干活期間,因不慎摔下導致腰椎壓縮性骨折等傷害。之后,被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須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建筑公司不服氣,向當地政府提起行政復議,之后又狀告勞動部門要求撤銷工傷認定。幾經波折,當地政府和法院均認定施工人員的工傷賠償責任應由建筑公司“買單”。 【分析】一、建筑工程層層轉包,遇工傷事故如何辦 根據建設部、國家工商局《建筑市場管理規定》第16條的規定,承包方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和核準的經營范圍承包任務,不得無證承包或者未經批準越級、超范圍承包。第19條規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須自行組織完成或按照有關規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轉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承包方經征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轉包合同無效,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雙方共同承擔責任。招雇的人員受傷,除雇主承擔一定責任外,轉包方應負有同等的賠償責任。 此外,勞動部辦公廳1994年4月4日《關于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的復函》規定,關于用人單位非法使用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勞動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包工負責人未匯報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二、工程層層轉包應防范勞動法律風險 施工企業在與項目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時,還應在承包人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中設置一定數量的用工風險保證金,約定該保證金的用途和返還方式,以抵消項目承包人帶給施工企業的難以確定的用工風險 據了解,建筑施工領域普遍存在這樣的現象,即具備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施工承包單位在工程中標后,將部分或全部施工工程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甚至非法轉包、分包給不具備我國勞動法律制度所要求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單位,更有甚者是直接向個人(俗稱“包工頭”,非勞動法律制度所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具備勞動關系主體資格)轉包、分包。工程經層層轉包、分包后,一旦面臨事故傷害,勞動者往往不知如何去認定工傷。 **贛翔律師事務所律師曹*清認為,在目前的工傷認定程序中,施工工程承包單位通常會提出自己與實際施工人之間沒有法律關系進行抗辯,將對勞動者的責任推向負責組織實際施工人員的包工頭,包工頭則以自己與實際施工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推脫責任。 “因此,一些勞動者遇到上述情況,常常感到束手無策,怠于通過法律程序去維護自己的權益。”曹*清稱,法院的上述判決并非單純出于對勞動者的特別關照,而是有依據的。法院的判決能使當事雙方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也能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的侵權行為。 “此案也警示一些施工企業在層層轉包工程中要注意防范勞動法律風險?!辈?清表示,首先要選擇合法項目承包方式及項目承包人。施工企業盡量避免違法分包和非法轉包、盡量不采取掛靠方式分包建設工程,并嚴格禁止選擇自然人作為項目承包人。在選擇組織或單位為項目承包人時,嚴格審查其是否具有承攬相關項目的資質。 其次是重點加強對項目承包人的用工管理。施工企業在與項目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時,不僅約定由項目承包人自行承擔用工帶來的勞動法律風險和民事法律風險、約定施工企業因此被追究經濟責任后的追償權,還應在承包人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中設置一定數量的用工風險保證金,約定該保證金的用途和返還方式,以抵消項目承包人帶給施工企業的難以確定的用工風險。 綜上所述,就是我關于工地工傷的一些理解與整理了,大家可以仔細閱讀本文,并結合自己的實際,做出明智的決定與處理。如果你還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或者有其他任何法律問題,可來,會有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定能完美解決你的煩惱。
工程轉包發生工傷應當找誰
工程轉包發生 工傷 應當通過雇傭人身傷害賠償程序來處理,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另一個途徑是 工傷認定 維權。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建設等行業 農民工 勞動合同 管理的通知》、《關于確立 勞動關系 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建筑領域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班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 簽訂勞動合同 。因此,受傷工人維權的對象應是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 人身損害 ,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秳趧雍蜕鐣U喜筷P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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