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法院查封房產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債權人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對債務人的房產進行了查封, 第二種是法院判決生效后,債權人 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再對債務人的房產進行處置之前先通過查封限制房屋的所有權。在上述兩種情況下,要通過怎樣的方式解除查封呢, 第一,可以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由債權人主動向法院申請解除查封。第二,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財產作為擔保,申請法院解除已經查封的房產。當然,這兩種方案是建立在法院查封正確,債務人確實欠付債務的基礎之上的。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 民事執行 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法律分析:依照現行相關法律的規定,一般是在提起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的程序時,人民法院將有可能會對房產查封。手續如下:
(1)法院會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并根據下列的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
A、被查封的標的物已經核發過房地產證的,應上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B、被查封的標的物是預售的商品房的,應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
C、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并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
第八條 查封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需要查詢不動產權屬情況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偵查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查詢時,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件,提交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依照相關規定辦理查詢事項。
第十三條 查封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持偵查人員工作證件和相關法律文書,通知有關當事人、見證人到場,制作查封筆錄,并會同在場人員對被查封的財物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清單一式三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不動產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簽名后,一份交給不動產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連同照片、錄像資料或者扣押的產權證照附卷備查,并且應當在不動產的顯著位置張貼公告。必要時,可以張貼制式封條。查封清單中應當寫明涉案不動產的詳細地址、相關特征和置于該不動產上不宜移動的設施、家具和其他相關物品清單,注明已經拍照或者錄像以及是否扣押其產權證照等情況。對于無法確定不動產相關權利人或者權利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查封筆錄中注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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