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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工程款支付方式施工單位索賠案(工程款被拖欠怎么要求賠償)

首頁 > 財產房產2023-12-14 17:14:14

拖欠工程款賠償標準

一旦發包方和承包方簽訂了工程合同,就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而因為各種原因,不管是承包方還是發包方有違約行為的,勢必會對另一方造成損害,可以要求賠償。那么工程違約合同賠償標準是什么?閱讀完以下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一、工程違約合同賠償標準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工程延遲違約金一般是按照超出十日結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按照工程款總額的支付違約金。      1、一般要按照合同約定辦理,如果一方違約,可以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協商不成,起訴解決。      2、一般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都會對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及違約以后,對違約金的約定,如果有一方違約的,應當支付其違約金。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一種合同關系,稱違約金合同。這種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是諾成合同,與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預先給付為成立要件。約定違約金又是一種附條件合同,通常,違約行為發生,違約金合同生效;違約行為不發生,違約金合同不生效。

二、怎么防止工程款拖欠      1、把好業主資金審查關。積極介入建設單位資信的審查,做到未雨綢繆。監理工程師的選擇對承發包雙方均有重要意義。發包人更換監理工程師要征得承包人同意,因為這事關一些問題的公正和不偏不倚的確認。如果項目法人重視聘用和發揮監理工程師的作用,說明其較為穩健,具有可信賴的基礎。      2、把好工程造價關。工程款結算難,一個重要問題是出在工程造價環節。過去較長時期,建筑工程款結算大都是以承、發包方委托審價單位,如中國建設銀行審定的最終造價為依據;并同時,各級政府公布有詳細的收費定額標準,隨時根據市場變動進行調整,可作為審價通行標準。      3、把好索賠關。施工合同中的索賠,指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并非由于自己的過錯,并且屬于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情況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憑有關證據提出的給予補償的要求,包括要求經濟補償和工期延長兩種形式。首先要把握好索賠的分寸。主要是注意在認識上把索賠與違約區別開來。索賠重在據實補償,故要有確切的證據和準確的驗算;違約責任雖也在于彌補損失,但不強求驗算,通常按約定的方法計算。      工程款拖欠是很常有的事情,所以在簽署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了,千萬要注意好違約金這一塊。必要的時候可以向法院起訴,利用法律的手段來對拖欠工程款的人施壓。三、工程違約賠償的原則是什么      合同違約的賠償原則有4個,分別是:      1、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      2、合理預見原則:又稱之謂可預見性規定,主要包括如下:(1)預見的主體為違約方;(2)預見的時間為合同訂立之時;(3)預見的為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范圍;(4)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采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與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3、減輕損害原則:也稱之為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并造成損害以后,受害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損害部分。      4、損益相抵原則:又稱之為損益同銷。它是指受害人基于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范圍。即違約方僅就其差額部分進行賠償。      上面的是為您整理的關于工程違約合同賠償標準是什么的相關知識。綜上可知,一般要按照合同約定辦理,如果一方違約,可以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協商不成,起訴解決。可見多了解法律知識對我們的生活有很大的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律師。

工程款支付糾紛!

合同規定:工程完工支付至合同總價的百分之70rn余款結算審計完成后18月內,發包方按季度支付至結算額的百分之95(每季度支付,18月內付清)rnrn現在發生矛盾,工程完工4個月,現在審計才出結果。但工程款增加額較大,增加了一倍。工人工資開不出來rnrn我的理解是:審計金額1000萬,應付百分之70,去掉原來的百分之70,余額去掉百分之5的質保金后,剩下的分6次同等付清。(我知道相關規定,對于增加的工程款,除非雙方已確定好的付款方式,如沒有,應執行原來的付款方式,即先執行付款的百分之70,余額再執行約定的6次付清。希望能為我找到具體的法律條文、規定,以便我交涉用)rn而對方的解釋是:所有余額分6次等份來付。工人工資200萬太多,臨近年關,很難解決。急,望幫忙!
  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財建[2004]36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
  第六條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
  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第七條 發、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第八條 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一)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后14日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后,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條 工程設計變更價款調整
  (一)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按照經發包人認可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變更,需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14日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審核同意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后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三)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14日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日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日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價款結算
  第十一條 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三)建設項目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據的材料。
  第十二條 工程預付款結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S05(D---2003)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
  (二)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日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后10日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日后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并承擔違約責任。
  (三)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四)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第十三條 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
  1.按月結算與支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竣工后清算的辦法。合同工期在兩個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
  2.分段結算與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合同中明確。
  (二)工程量計算
  1.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接到報告后14日內核實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實前1日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并派人參加核實,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核實,以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核實,核實結果無效。
  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告后14日內未核實完工程量,從第15日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雙方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
  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三)工程進度款支付
  1.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14日內,發包人應按不低于工程價款的60%,不高于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2.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工程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日起計算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
  3.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工程完工后,雙方應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事項,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一)工程竣工結算方式
  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
  (二)工程竣工結算編審
  1.單位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審查;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由具體承包人編制,在總包人審查的基礎上,發包人審查。
  2.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由總(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可直接進行審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經發、承包人簽字蓋章后有效。
  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項目竣工結算編制工作,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當理由延期的,責任自負。
  (三)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
  單項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按以下規定時限進行核對(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
  審 查 時 間
  1、 500萬元以下: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
  2、 500萬元-2000萬元 :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日
  3、 2000萬元-5000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日
  4、5000萬元以上: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日
  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在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后15日內匯總,送發包人后30日內審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價款結算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合同約定有期限的,從其約定)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質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質保期內如有返修,發生費用應在質量保證(保修)金內扣除。
  (五)索賠價款結算
  發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受損方按合同約定提出索賠,索賠金額按合向約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項目工程價款結算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受發包人要求的7日內就用工數量和單價、機械臺班數量和單價、使用材料和金額等向發包人提出施工簽證,發包人簽證后施工,如發包人未簽證,承包人施工后發生爭議的,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第十五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強施工現場的造價控制,及時對工程合同外的事項如實紀錄并履行書面手續。凡由發、承包雙方授權的現場代表簽字的現場簽證以及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的索賠等費用,應在工程竣工結算中如實辦理,不得因發、承包雙方現場代表的中途變更改變其有效性。
  第十六條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承包人如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促后14日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后15日內支付結算款,到期沒有支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如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如未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七條 工程竣工結算以合同工期為準,實際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發、承包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獎懲辦法執行。
  第四章 工程價款結算爭議處理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接受發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編審工程竣工結算,應按合同約定和實際履約事項認真辦理,出具的竣工結算報告經發、承包雙方簽字后生效。當事人一方對報告有異議的,可對工程結算中有異議部分,向有關部門申請咨詢后協商處理,若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應當就有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暫緩辦理,雙方可就有爭議的工程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結算依照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發生合同糾紛時,可通過下列辦法解決:
  (一)雙方協商確定;
  (二)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
  (三)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工程價款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工程竣工后,發、承包雙方應及時辦清工程竣工結算,否則,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與中標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承包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發包人、中標的承包人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另行訂立協議,造成工程價款結算糾紛的,另行訂立的協議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接受委托承接有關工程結算咨詢業務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具有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其出具的辦理撥付工程價款和工程結算的文件,應當由造價工程師簽字,并應加蓋執業專用章和單位公章。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總包人與分包人必須依法訂立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合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工程價款及其結算辦法。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除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合同價款約定與調整、工程價款結算、工程價款結算爭議處理等事項,如另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凡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工程價款結算過程中涉及監理工程師簽證事項,應按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有關主管部門、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本地區實際情況,另行制訂具體辦法,并報財政部、建設部備案。

分包工程款拖欠怎么辦

分包工程款拖欠怎么辦
一、總包拖欠分包工程款怎么索賠
總承包人拖欠分包人工程款的,分包方可以向總承包人追討工程款,如果總承包人不支付的,分包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二、實際施工人可以向誰追討工程款
首先了解這里說到的實際施工人包括哪些類型,合法的承包人不是實際施工人。
實際施工人有以下類型:
(1)轉包的承包人;
(2)違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承包人;
(4)超越資質等級及沒有資質而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實際施工人追討工程款有以下途徑:
途徑一,實際施工人應首先向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
實際施工人往往與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簽訂合同,他們是轉包或違法分包合同的相對人。實際施工人起訴索要工程款的,首先應當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主張權,這是實際施工人主張權利的主渠道和主導方向。
途徑二,實際施工人可以發包人為被告直接起訴。
實際施工人直接向發包人索要工程款,是行使代位權的表現。在起訴時,以發包人為被告,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第三人。發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工程價款范圍應包括:
(1)實際拖欠的工程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2)施工進程中發包人簽證確認的價款;
(3)由于發包人的責任導致實際施工人的停工、窩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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