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合同解除權有兩種:一是雙方當事人協議解除,二是符合法定的解除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條件是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解除條件的情形有以下幾種: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比如黑惡勢力,利用欺詐或者脅迫手段承包工程的;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比如發包人與承包人故意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息,以建筑施工合同轉移資金的;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比如以建筑施工合同為名,實際進行利益輸送,進行行賄受賄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修建涉及公共利益工程中雙方故意降低質量標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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