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遷安置政策
公房拆遷政策是:
1、公房拆遷協議由承租人簽:
(1)房屋遇到拆遷時,有權利和拆遷人談判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是被拆遷人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首要條件。一般來說,房屋歸誰所有,誰就有權利對涉及自己財產權利的行為進行處置。因此,對于產權房來說,一旦房屋遇拆遷,有權利和拆遷人進行談判并簽訂補償協議的就是產權人。被拆遷的房屋屬于公有租賃房屋時,誰享有和拆遷人談判簽約的權利呢?
(2)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也就是說拆遷公有租賃房屋的,拆遷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該房屋內的其他居住人,雖然也享有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利益,但無權和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3)現實生活中,因公有租賃房屋拆遷產生的糾紛很多,但大多都是因為享有簽約權利的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獲得的補償后,私自處分或欲占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賃權其實是居住權利的體現,其可以轉化為財產權利。享有對該房屋居住權利的人員,對因該房屋引起的財產權利,均享有一定份額。那種認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權利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對物權的誤解。
2、“空掛戶”一般不享有權益:公有房屋承租是社會歷史遺留的產物,也是社會福利性質的房屋安置方式。承租人租賃房屋后,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和承租人一樣享有該房屋的居住使用權。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履行承租。
法律依據:《房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全文》第七條第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公房拆遷承租人有補償嗎
房屋是公民生存的最基本保障,我國早些年在城市實行的是公房租賃實房分配政策。那么,如果是公房拆遷,承租人有補償嗎?為了回答這個問題,下面由我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以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以下回答對您有所幫助。一、公房拆遷承租人有補償嗎 公房拆遷承租人可以獲得有補償。 對于公房的拆遷,在明確公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后,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多采用以下三種方式: 1、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承租房屋,以被拆遷人身份獲得補償。 2、被拆遷人以異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與公房承租人解除原來的租賃關系(實物補償)。 3、被拆遷人以協議方式收購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權(貨幣補償)。 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權利包括: 1、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權利。 2、獲得補償安置的權利。 3、選擇繼續承租的權利。 4、申請行政裁決權、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拆遷國家直管公房,拆遷人應當與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產管理部門或房產經營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直管公房承租人或使用人,原租賃合同停止執行,停收租金。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被拆遷人是指拆遷房屋的所有人,也就是說,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 在房屋拆遷安置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決策工作規劃》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也就是說,公有租賃房屋拆遷時,拆遷人要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同時要與該房屋的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決策工作規劃》第二十七條規定,“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二、公房拆遷承租人資格怎么確定 公房拆遷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分配,首先面臨的是公房承租人資格認定問題,依照不同情況,需要進行公房承租人資格確定的有這樣一些情況: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發生承租人變更,補償對象當然還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變更,變更后的承租人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拆遷中取得補償獲益權;但這種情況下會發生不符合規定的變更而侵害成員利益的情況,被侵權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以請求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撤銷原變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拒絕變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3、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員繼續居住,因為沒有拆遷補償的問題一直沒有辦理變更。由于拆遷補償涉及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員之間在變更承租人的問題上出現不同的意見。公房承租人資格應當如何認定呢, 一要根據承租公房的實際居住情況和繳納房租的狀況來決定, 二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遷后與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繼續居住該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繳納房租的,是與政府公房管理部門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公房租賃關系,實際居住的家庭成員成為事實上的公房承租人。由于沒有變更公房租賃登記,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確,容易受到其他當事人的質疑,在這種情況下實際承租人應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申請確認或變更。
公房動遷同住人補償如何分配
公房動遷同住人補償如何分配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公房動遷,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采取協商的方式分配補償款,一般情形下,承租人、同住人會采取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但不管協商后,是否是采取平等的方式分割,只要分割方案是雙方自愿擬定的,那么分割方案通常都是有效的。
一、公房動遷,承租人和同住人如何分配補償款?
1、公房動遷,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采取協商的方式分配補償款。
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但有下列情況除外: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于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
(3)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2、有權分割公租的拆遷補償款的主體如下
(1)戶口限制: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住處的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并且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2)因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
具有住處的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其他公租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3)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
無住處的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有權分割。
二、哪些人員可以視為公房同住人?
1、具有該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可視為公房同住人。但其在該處取得拆遷已補償款后,一般無權再主張本市其他公房拆遷補償款的份額。
(1)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的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2)在按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該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3)房屋拆遷的,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視為同住人,無權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
(1)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住房困難的情況除外)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獲得單位購房補貼款后已有能力購房而不購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已在該市他處公有房屋拆遷中取得貨幣補償款。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同住人,都有權對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主張權利。通常情形下,承租人、同住人會平等分割拆遷補償款,但若經過各方當事人平等協商,即使最終確定的拆遷款的分割方案并不是均等分割,分割方案也通常有效。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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