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70年產權到期后處理方式如下: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的費用根據當地的具體規定;
2、非住宅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的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規處理。
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根據規劃需要,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對業主進行相應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扮枯碧的辦法解廳舉決。因為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包括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到期,房主需要交錢續用,相反,如果國家不讓繼續使用,房主同樣可以獲得拆遷補償等。所以,購房者不用太過擔心商品房70年產權問題。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敗滾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 商品房 的 土地使用權 如果是到期以后,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動續期。 第一,根據我國《 物權法 》第149條對房屋產權到期后的情況規定: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時間屆滿時,可以自動續期。 2,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它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或者是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 的規定辦理。 第二,在《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21條也有相關的規定: 在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約定年限屆滿以后,如果土地使用者繼續使用土地,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以外,其它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出讓金。 所以,根據上面的相關規定我們知道,當房屋的產權70年到期以后,會面臨下面兩種情況: 1,延長土地的使用年限,這種情況的話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來向當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補交 土地出讓金 ,當然這個出讓金的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 土地出讓 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2,如果是遇到規劃需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那么業主也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用類似于 拆遷 安置的辦法解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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