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的條例或許對很多人來說還十分陌生。但隨著不動產登記的實施推廣,現在已經跟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了。一、不動產登記包括哪些內容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光是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權,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海域使用權等等法律規定的關于“地權”的使用,都是《不動產登記》所規定的“不動產”的登記對象。因而,和很多人印象里的觀念不同的是,這一次執行實施的《不動產登記》中,對于不動產的界定有著清晰的界定。不動產并非只是指個人名義下的房產,所謂的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房屋、林地”等定著物(與土地相連,但并非土地的組成部分)。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作為物權公示手段,不動產登記本質上為產生司法效果的事實行為而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也于2015年3月1日落地實施。二、不動產登記需要登記些什么這次執行實施《不動產登記》內容,與其說是和國際接軌,倒不如說是法規上對于相關物權登記的精簡,將以往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房產證、林權證逐步淘汰。通過一個《不動產登記》,集成一系列有關“土地和房屋”的物權登記。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用途等自然狀況;不動產權利的主體、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以及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和其他相關事項都會計入不動產登記中。對于登記的機構來說,登記不動產權的相關信息都會統一記錄到《不動產登記簿》中,《不動產登記簿》記載著所有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總體來講,不動產登記制度一方面能夠有將房產信息公開,避免了房產信息不透明的弊端。另外,統一登記制度極大的促進房地產市場從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炒作市場向使用市場的轉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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