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省
2020年5月28日,湖南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推行施工過程結算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在省內房建、市政項目中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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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對施工過程結算辦理的各項時限未有約定的,其期限均為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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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過程結算文件經發承包雙方簽字認可后,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由發包方報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未完成竣工結算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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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要按約定的比例支付過程結算款,支付比例沒有約定的,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將支付比例確定為80%至90%之間。
二、浙江省
2020年5月20日,浙江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推行施工過程結算的實施意見》:自6月20日起,在全省房建和市政項目中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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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于省內能夠實行分段即時結算的新開工房建和市政項目。以政府投資項目,且合同工期在18個月及以上的新開工工程為推廣示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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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過程結算中涉及人工、材料補差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可參照本省現行指導性計價依據執行,補差時間與節點周期相一致。合同履行期間,涉及合同價款調整的,應簽訂補充協議,并在當期過程結算中同步辦理價款結算;涉及工程量清單中出現漏項、增減以及計算偏差,按合同約定計算,并在過程結算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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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要根據結算周期編制相應的結算報告,并遞交建設單位。對答復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28個工作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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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設單位原因無法按期竣工驗收的,在施工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三、四川省
2020年1月22日,四川發文,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兩年以上的新開工項目要積極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從2020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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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過程結算的理由,拖延辦理結算和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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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過程結算節點,按工程主要結構、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進行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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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費用撥付周期應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進行單獨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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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施工過程結算節點、施工過程分段結算詳細范圍、計量計價方法、計量計價爭議處理、風險范圍、驗收要求,以及價款支付程序、時間、比例、逾期支付處理等內容。
四、廣東省
2019年6月13日,廣東省住建廳印發通知,推進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過程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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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實行施工過程結算的項目,在行政審批、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時,可簡化程序、降低抽查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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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開工工程,可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經發承包雙方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是竣工結算文件組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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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發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審核的,可按合同約定視同發包人認可承包人報送的施工過程結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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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超過約定時限不支付工程施工過程結算或竣工結算款項,又不達成延期付款協議的,可以抵押償付方式將該工程折價,還可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五、北京市
2019年1月17日,北京市住建委發布《落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工程款結算和支付相關要求的通知》,其中明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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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拖欠工程款。對經人民法院認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應當列入建筑市場“黑名單”,對其新建項目,不予批準開工。屬于政府投資工程的,不得要求施工單位以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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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實施工過程結算,按照施工合同約定計量周期或工程進度結算并支付工程款。
六、重慶市
2018年12月20日,重慶市住建委發布《關于在建筑領域推行施工過程結算的通知》,要求:新開工、建設工期兩年以上工程,推行施工過程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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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施工過程結算周期、計價方法,以及價款支付時間、程序、方法和支付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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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過程結算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招投標文件、施工圖紙、施工方案以及經確認的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工程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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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過程結算的項目,在辦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銀行保函)、預售資金時,給予政策支持。
七、山西省
2019年3月22日,《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推行施工過程結算的通知(第57號)》(以下簡稱《通知》)發布,從5月1日起,在房建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過程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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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應當實施施工過程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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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逾期支付進度款和竣工結算款的,除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按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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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未按規定完成施工過程結算的,不應組織竣工驗收,不得投入使用;對長期拖延工程結算和拖欠工程款的發包人,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新項目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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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承包、招標代理、監理、造價咨詢(包括財政評審)等單位,因違規行為影響施工過程結算難以實施的,有關職能部門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處理結果通過山西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公布。
墊資施工的主要風險:
1、為墊資而融資的風險;
2、賒欠材料、設備款的風險;
3、發包人故意拖欠工程價款而帶來的風險;
4、因建設單位經營不善所帶來的風險;
5、因勞務費糾紛所帶來的風險;
6、市場變化所帶來的風險;
7、建設單位轉讓建設工程項目所帶來的風險;
8、承包人因墊資過多而無力繼續施工所帶來的違約風險;
9、因墊資施工造成資金困難而采取違規行為所帶來的風險;
10、因墊資而引起的其他問題所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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